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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過敏原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對食品過敏原的管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認真進行檢測和添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壹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③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④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v) 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vi)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八)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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