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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安全2023年新法規

法律主觀:

關於食品安全有哪些最新規定?看如下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因此,哪些事項應當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需要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壹、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微生物在醫學上按照對人類和動物有無致病性,分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真菌等。農藥殘留問題是隨著農藥在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而產生的。目前使用的農藥,有些在較短時間內可以通過生物降解成為無害物質,而大部分農藥難以降解,殘留性強。農藥進入糧食、蔬菜、水果、魚、蝦、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汙染,危害人體健康。獸藥殘留是指使用獸藥後蓄積或存留於畜禽機體或產品(如雞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藥物或其代謝產物,包括與獸藥有關的雜質的殘留。重金屬指比重大於5的金屬,壹般都是屬於過渡元素。如銅、鉛、鋅、鐵、鈷、鎳、錳、鎘、汞、鎢、鉬、金、銀,所有重金屬超過壹定濃度都對人體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屬汙染,魚類或貝類積累重金屬而為人類所食,或者重金屬被稻谷、小麥等農作物所吸收被人類食用,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導致重金屬中毒。廣義的汙染物質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產、制造、加工、調制、處理、填充、包裝、運輸和貯藏等過程中,或是由於環境汙染帶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質。上述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人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於生產過程、環境汙染等原因會或多或少進入食品中,最終進入人體。人體攝入的危害物質超過壹定含量,就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壹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我國目前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松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制劑、基因修飾的微生物、增味劑、面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等種類。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制定標準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嬰幼兒是人壹生中健康成長的重要時期,這個時期如果能夠得到合理的膳食營養,必將為其以後壹生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嬰幼兒主輔食品的各種營養成分必須搭配科學,某種營養成分既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良,多了也會引起中毒。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系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系到嬰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嬰幼兒在滿足營養需求的同時又保證食用安全。同樣,其他壹些特定人群對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準。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的標簽、標識、說明書中的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地關系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如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編號。這些內容的標示都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準規定統壹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個流程都有壹定的衛生要求。例如,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這些都需要制定標準統壹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屬於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包括檢測或試驗的原理、類別、抽樣、取樣、操作、精度要求、儀器、設備、檢測或試驗條件、方法、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合格標準及復驗規則等方面的統壹規定。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其他內容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法律客觀:

2016網絡食品安全新規全文規定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範網絡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絡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7號令《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包括:(壹)強化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二)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三)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四)強化調查處理職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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