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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2018年修正)

第壹條 為了引導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運行、管理、扶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生產經營同類農產品或者提供、使用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組織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並、分立、加入、退出、解散和清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有關農民的規定,適用於實行承包經營的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業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綜合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其所屬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育和發展的指導、扶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財政、稅務、科技、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糧食、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發展和指導、扶持、服務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通過產業政策、財政扶持、稅收優惠以及金融、科技、人才支持等措施,引導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發展和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依法協助調解、處理生產經營糾紛。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條件不受地域限制。農民可以異地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

轉為城鎮戶口但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在土地承包合同或證書頒發後,可以農民身份申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設最低出資額限制。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無需提供驗資證明。

農民在土地承包期內未改變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預期收益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成員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降低成員出資風險。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協會、農民股份合作企業和其他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依法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第八條 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聯合辦社,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優惠政策。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檢測包裝、附加標識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實行社務公開,每年定期向社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社員監督。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對其年度經營狀況進行會計核算,當年可分配盈余應當向本社成員分配,並將調整後的成員權益變動表向全體成員公告。第十壹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轉讓賬戶資金和公積金份額。章程未作規定的,經理事會審查同意或社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轉讓給合作社其他成員。

農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貼和其他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給社員入股的,不得轉讓。第十二條 各級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輔導,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工作。

有關部門和各級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設施的監管,確保其使用效益。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機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接受有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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