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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65438至2009年有哪些變化?

5月9日,省政府法制辦發布《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去飯店聚餐,不準收取消毒餐具費和包間最低消費;旅遊購物,不是強制消費;網購七天內可以無理由退貨...事項關乎民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6月9日前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提出意見和建議。

與原條例相比,修改增加了23條,消費者的權利更加細化。

為什麽要對條例進行“大手術”?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消費市場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省政府法制辦經濟法制處相關人士舉例說,預付卡消費、新興消費領域的服務消費和網絡消費、個人信息保護、消費公益訴訟等問題十分突出。因此,修訂條例對規範我省市場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與新舊規定相比,主要有哪些變化?

該人士指出,從條文數量來看,新規定比舊規定大幅增加。從原來的61到84。她說,該規定是從總則、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國家保護、消費者組織、消費糾紛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的。形式上,新規增加了“國家保護”壹章;從內容上看,條例基本沒有重復,大部分內容都是新規定。

“此外,新規最大的壹個特點是細化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上述人士告訴記者,條例中涉及這兩方面的條款多達43條,從7個方面細化了權利義務。比如,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細化了經營者在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方面的義務;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對經營者的告知義務進行了細化。

據參與條例起草的省消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公布的新規還突出了河南地方特色,細化了上位法規定的較為原則性的內容。針對我省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力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突出問題。對於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內容,應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創設相關制度或細化規定。“在操作層面,規定越細化越具有可操作性。”他說。

亮點1:車輛合格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簽。

去年以來,本報曾多次報道,部分汽車銷售公司在消費者付款後無法提供車輛合格證,導致車主無法正常辦理入戶手續。不過,以後不用擔心了。新規專門針對這壹問題出臺了措施。

新規第三十二條規定,汽車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保養、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損失等事項,並建立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服務機構。汽車經營者交付汽車時,應當向消費者交付車輛合格證、車輛合格證、車輛說明書等隨車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交付。

此外,汽車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也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原廠配置以外的配件,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汽車售出後,主要部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亮點二:餐飲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費、包間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壹元錢消毒餐具似乎微不足道,但省政協委員張兆祥已經連續三年提交提案。時至今日,這種現象依然比比皆是。“這是法律的漏洞。”省消協相關人士表示。雖然包間最低消費也是違法的,但近日,鄭州市民劉先生在航海路秦嶺路西苑酒店消費時,還是遇到了包間最低消費2000元的情況。

今後,這個“漏洞”就不再容易鉆了。新規第三十六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選擇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所提供的餐飲和服務的價格,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不得收取餐桌費、開瓶費、餐具消毒費、包間最低消費等不合理費用。

亮點三:旅遊安排,旅遊購物,無強制消費。

跟團旅遊看似省錢,但總會遇到不好的事情。舊條例中只明確了旅遊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明確旅遊線路、景點、日程安排、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旅遊價格等事項。

但是,新的規定很詳細,並列出了七種違規行為。比如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服務的範圍、內容、標準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安排旅遊購物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購物的地點、次數和期限,不得強迫消費者購物。

擅自變更合同,增加景點、娛樂、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住宿、交通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全部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項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標準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亮點四:網購消費者有權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網購商品想退貨,但與商家溝通不暢,類似的事情時有發生...新規對此有專門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但文章也指出,除消費者定制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商品外,還有鮮活易腐、消費者網上下載或拆封、報紙、期刊、交付的藥品等五種商品形態。

文章還指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並設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讓消費者確認。如果在購物結算前經消費者確認,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亮點五:所有攝影、影像資料都要交付給消費者,協議之外不允許收費。

很奇怪,自己買照片底座需要額外的錢,早就很正常了。為了規範商家的不良行為,新規第34條專門對這種行為進行了限制。

該條規定,攝影、錄像、沖印、刻錄的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刻錄的影像資料全部交付給消費者,不得據為己有,不得收取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圖像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新拍攝、重印;未經消費者書面授權,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費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打印打印有特殊價值的影像資料,消費者可以提前與經營者約定保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亮點六:電信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上網、電話、短信等費用。未經同意。

長期以來,電信企業的各種“霸王條款”經常被消費者投訴舉報。省消協相關人士介紹,電信投訴是年度消費分析報告中的熱點。如何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特別規定。

文章指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形式明示通信費用的計算標準和方法以及未使用套餐流量的處理方式。當實際使用達到套餐限額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告知其繼續使用套餐外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對於消費者經常遇到的“莫名其妙”的費用,該條款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開通的上網、電話、短信等業務,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維權?

當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如果與商家發生糾紛,您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新規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五種渠道維權。分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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