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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認證急需哪些材料

綠色食品認證

壹.綠色食品的概念和分類

綠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證並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無汙染的安全、優質、營養的食品。其特點有三:第壹,綠色食品是在良好的生態環境中生產出來的;第二,綠色食品是實行 "從農田到餐桌 "全過程質量控制的;第三,綠色食品標誌受法律保護。

綠色食品標誌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正式註冊的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綠色食品標誌由三部分組成,即上方的太陽、下方的葉子和中間的花蕾。徽標的形狀是壹個方形的圓,寓意保護。整個圖形描繪了陽光下的和諧生機,告訴人們綠色食品是來自純凈、良好生態環境的安全、無汙染的食品,能給人們帶來旺盛的生命力。綠色食品標識還提醒人們要保護環境,通過改善人與環境的關系,創造新的和諧自然。

綠色食品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必須符合綠色生態環境質量標準;

②農作物種植、畜禽飼料、非生產性養殖和食品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

③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④產品的包裝、貯運必須符合綠色包裝、貯運標準。

目前,綠色食品的分類可分為農產品、林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加工食品、飼料和飼草7大類,產品可分為53小類。

表 9-2 綠色食品的分類及其產品分類號

大類名稱 產品分類號 產品名稱 大類名稱 產品分類號 產品名稱

農產品 01 糧食作物 加工食品 27 糕點

02 油料作物 28 餅幹

03 糖料作物 29 方便主食

04 蔬菜 30 乳制品

05 食用菌和山野菜 31 滅菌液態奶

06 雜類農產品 32 酸奶

林產品 07 水果 33 乳飲料

08 森林飲料 34 代乳品

09 森林調味品 35 罐頭食品

畜產品 10 圈養動物36 調味品

11 肉類 37 加工鹽

12 人工飼養動物下遊和

副產品 38 其他加工食品

漁業產品 13 海洋。淡水養殖。動物。植物種苗 飲料 39 酒

14 海洋動物產品 40 非酒精飲料

15 海洋植物產品 41 冷凍飲料

16 淡水動物產品 42 茶

17 冷凍水生動物產品 43 咖啡

加工食品 18 加工谷物產品 44 可可

19 食用植物油及其產品 45 其他飲料

飼料 46 混合飼料飼料 46 混合飼料

20 加工肉類 47 混合飼料

21 蛋制品 48 濃縮飼料

22 加工水產品 49 蛋白質飼料

23 糖 50 礦物質飼料

24 加工糖 51 鈣磷飼料

25 糖果 52 預混合飼料

26 蜜餞 53 其他飲料

II.綠色食品企業申報條件和程序

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凡具備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為了進壹步規範管理,對標誌申請者的條件規定如下:

1.申請者必須能夠控制產品的生產過程,執行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標準的要求;

2.申報企業必須具有壹定規模,能夠承擔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費用;

3、鄉鎮以下企業可作為綠色食品標誌的申請者。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作為申請者,必須有生產基地,並直接組織生產;鄉、鎮以上經營、服務的企業必須是下屬企業,有穩定的生產基地;

4.申報生產加工產品的企業生產經營須滿壹年以上。

"國家對綠色食品標誌的申報範圍有明確規定。以 "食 "或 "健 "字註冊的保健食品,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誌。國家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如紫蘇、菊花、白果、陳皮、紅花等,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誌。藥品、香煙不能申報綠色食品標誌。

按照綠色食品標準,暫不受理土家菜、方便面、火腿腸、葉菜榨菜的申報。為了促進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1992 年 11 月,經國家人事部批準,成立了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綠色食品進行具體管理。並在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成立了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開展綠色食品質量檢驗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審查工作。在受理的數千個產品品種中,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到2000年底,已有5大類1000多個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綠色食品開發數量迅速增加。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程序是:

壹、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誌申請書》壹式兩份(含附件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二、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環境進行評估。

三是省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四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會同權威環保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復審。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有資質的食品監測機構對申報產品進行抽樣,按照綠色食品質量衛生標準進行檢測,不合格的,當年不受理其申請;

五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質量衛生檢測合格的產品進行全面審查(包括現場核查),並與合格的申請單位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由農業部頒發綠色食品標誌證書和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對衛生檢驗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如材料合格,將書面通知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並委托其對申報產品進行抽檢。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檢單後,將指派兩名或兩名以上綠色食品標誌專職管理業務員赴申報企業抽檢,並將抽檢情況送綠色食品定點食品監測中心。根據技術監測報告,得出終審結果。終審通過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到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辦理許可手續,並繳納標識服務費,原則上每件產品1萬元(系列產品優惠)。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人員每年至少對所轄區域內的綠色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壹次監督檢查,對企業種植、養殖、加工等環節的情況向中心報告。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每年年初下達抽檢任務,指定食品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機構對使用標識的企業產品及其原料的生態環境質量開展抽檢,抽檢不合格的取消其標識使用權,並向社會公布。廣大消費者有權監督綠色食品。消費者有權了解市場上綠色食品的真相,對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可直接向中心舉報。

有機食品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①原料必須來自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或采用有機方法采集的野生天然產品;

②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有機食品的加工、包裝、貯運標準;

③生產者在有機食品的生產和暢通過程中,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制度,有完整的產銷標準。

④必須得到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可。綠色食品認證程序

(試行)

為規範綠色食品認證工作,依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凡具備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國內企業,均可按本程序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境外企業另行規定。

1.申請認證

1.1 申請人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辦、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綠辦)領取《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相關資料,或從中心網站(網址:www.greenfood.org.cn)下載。

1.申請單位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表》。2 申請人填寫並向所在地省級綠辦提交《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證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範的聲明

(2)生產操作規程(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加工規程)

(3)企業對 "基地+農戶 "質量管理制度的承諾(包括合同、基地圖、基地和農戶名單、管理制度)

(4)產品執行標準

(5)產品註冊商標文本(復印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7)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通過體系認證的,附證書復印件)

2.受理和審查

2.1省綠辦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進行登記、編號,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認證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同時抄送中心認證處。

2.2申請認證材料不齊全的,要求申請人在收到《文化審查意見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2.3申請認證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成長周期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2.4申請證明材料合格的,按第3條執行。

3.現場檢查、產品抽查

3.1省綠辦應在《文化評審意見通知書》中明確現場檢查計劃,並在計劃中明確由申請人指派兩名以上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

3.2檢查員應按照《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手冊》和現場檢查計劃的要求,根據現場檢查表中的檢查項目進行逐項檢查。每位檢查員分別填寫現場檢查表和現場檢查意見。現場檢查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結束後 2 個工作日內向省綠辦提交現場檢查評價報告。

3.3 現場檢查合格,當時可以抽樣的產品,檢查員按照《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範》進行抽樣,並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同時將抽樣單抄送中心認證處。特殊產品(如動物產品等)另行規定。

3.4現場檢查合格,沒有合適的產品抽樣時,檢查員與申請人當場確定抽樣方案,同時將抽樣方案抄送中心認證處。

3.5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綠辦書面通知申請人,按不合格認證結論處理,同時抄送認證中心。本生產周期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3.6申請人將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檢測費用等送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

4.環境監測

4.1省綠辦在收到檢查人員的檢查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向綠色食品定點環境監測機構下達《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現狀調查任務通知書》。綠色食品定點環境監測機構在接到《通知書》後2個工作日內派出調查組對申請認證產品的產地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調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綠辦提交調查報告。

4.2 經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範》規定的免於檢測、免於環境監測的條件。

4.3根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經調查確認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省綠辦在收到調查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綠色食品指定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同時將通知單抄送中心認證處。

4.4定點環境監測機構接到通知單後,在4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監測表》,報送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省綠辦。

5.產品檢測

綠色食品定點產品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產品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檢測費用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連同填寫好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表》,報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省綠辦。

6.認證審核

6.1省綠辦自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考核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並將認證申請材料、檢查員現場檢查考核報告和《省綠辦綠色食品認證表》報中心認證處。

6.2中心認證處收到省綠辦提交的材料後,對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評價報告、產品檢測報告及申請人直接送達的《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基本情況調查表》進行登記、編號,並在收到最後壹份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同時抄送省綠辦。

6.3中心認證處組織審核人員和有關專家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6.4審核結論為 "存在疑點,需要現場檢查 "的,中心認證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方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省綠辦。經申請人確認後,5 個工作日內再次派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

6.5審核結論為 "材料不全或需補充資料 "的,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省綠辦。要求申請人在 20 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省綠辦。

6.6審核結論為 "合格 "或 "不合格 "的,中心認證處將認證材料、認證審核意見報綠色食品評審委員會。

7.認證審查

7.1綠色食品審查委員會自收到認證材料、認證審核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做出最終認證結論。

7.2認證終審結論分為兩種情況:

(1)認證為合格

(2)認證為不合格

7.3對 "認證為合格 "的結論,執行第8條。

7.4對 "認證不合格 "的結論,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在最終結論下達後2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結論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抄送省綠辦。本生產周期將不再受理其申請。

8.認證

8.1 中心在 5 個工作日內將認證相關文件送達申請單位,並抄送省綠辦。申請人應在 60 個工作日內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頒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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