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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第十章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七十三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負責輔料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質量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壹定數量的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並配備與輔料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和設備。

第七十四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保證產品符合法定或者企業內部控制質量標準的檢驗情況進行完整記錄,包括:

1.檢驗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物料名稱、批號/編號或其他具體編碼以及抽樣時間。

2.每種測試方法的索引號(或說明)。

3.材料和產品測試原始數據,包括圖表和儀器測試圖。

4. 與測試有關的計算。

5.測試結果及與標準對比的結論。

6.檢驗員簽名和檢驗日期。

第七十五條 試劑和測試溶液的采購、書面程序的編制。采購的試劑和試液應標明名稱、濃度、有效期。配制試液應做好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配制時間和用量。試液的容量分析應按法定標準進行校準,並保存校準記錄。

第七十六條 為確保原料、中間體、成品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檢驗項目應包括質量標準、抽樣程序和檢驗程序。

第七十七條 成品由質量管理部門檢驗,應符合標準要求。成品出廠前,所有生產文件和記錄,包括檢驗數據,應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要求。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

第七十八條 如果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必須按照書面規程進行調查和記錄。除非發現原檢驗結果有誤,否則不得對樣品進行復檢和僅依據復檢結果放行合格產品,而應采用包括原檢驗結果和復檢數據在內的所有檢驗數據的統計結果來確定該批產品是否可以放行。當懷疑檢測產品不具有代表性時,也可以采用同樣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留樣應保存至有效期後壹年,留樣量應不少於全部檢驗量的二倍。

第八十條 輔料留樣的穩定性檢查應當有文件和記錄。應根據穩定性檢查計劃定期進行檢查。計劃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每年檢查的批次數、樣品數和兩次檢查的間隔時間。

2.保留樣品的儲存條件。

3.用於穩定性研究的測試方法。

4.如有可能,用於檢查容器和儲存時間的樣品的穩定性應與產品的銷售相同。

第81條 應制定程序,對原材料采購、質量標準/規範、設備和生產工藝及其他變更進行確認、分類、記錄、審查和批準。變更的最終批準應由質量控制部門和負責產品註冊的部門共同負責。關鍵操作的變更應有驗證結果的支持。組織內部以及組織與用戶之間應就變更的影響進行必要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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