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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活禽交易市場秩序,預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和保障公***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動物衛生監督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質量技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設置要求)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準。

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設置,除應當符合本市活禽市場設置標準外,還應當與零售市場其他經營區域隔斷,有獨立的出入口。

活禽市場設置標準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監部門制定、頒布。第五條 (規劃定點交易)

本市活禽批發市場、活禽零售交易點實行規劃定點交易。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交易點數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定點的具體工作;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零售交易定點的具體工作。

中心城區不得設立活禽批發市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禁止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外從事活禽批發、零售交易活動。第六條 (活禽交易品種)

本市除雞、肉鴿、鵪鶉被允許在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以外,未經市政府批準,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不得從事鴨、鵝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條 (暫停交易)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護公***衛生安全,市政府根據對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預測和預警,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實行活禽暫停交易措施。暫停交易的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禁止活禽交易。第八條 (外省市入滬活禽的管理)

從外省市運載活禽進入本市,應當憑有效檢疫證明經指定道口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簽章後,方可進入本市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場進行宰殺,不得直接進行活禽零售交易。

暫停交易期間,外省市活禽除運至本市活禽屠宰場進行集中宰殺外,不得直接在本市進行交易。第九條 (追溯管理)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工作。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以及活禽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對交易出場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單據。

市和區(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條 (憑證入場交易)

進入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應當具有有效檢疫證明。

從定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單據。第十壹條 (活禽市場經營管理者的義務)

定點活禽批發市場和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定期休市制度。定點活禽批發市場每周休市1天;定點活禽零售交易點每兩周休市1天。休市時間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提前公示。休市期間,按照有關衛生規定,對交易和代宰區域建築物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二)查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檢疫證明、流通追溯單據。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對活禽的運載工具進行消毒。每天收市後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對廢棄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制定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臨床癥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管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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