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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新研制的藥品,國家分為壹、二、三(還有嗎)類藥品,分別是什麽含義,(即區分標準)

新藥的分類目前我國對於新藥的分類,是將新藥分成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及生物制品三大部分,又按照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再分類。現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將在化學藥品註冊各分為五類,具體如下:

(1)中藥、天然藥物分類

(壹)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2、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等藥用物質制成的制劑。

3、中藥材的代用品。

4、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制成的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制成的復方制劑。

7、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制成的註射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給藥途徑的制劑。

9、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劑型的制劑。

10、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工藝的制劑。

11、已有國家標準的中成藥和天然藥物制劑。

(二)說明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是指國家藥品標準中未收載的從中藥、天然藥物中得到的未經過化學修飾的單壹成分及其制劑。

2、“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等藥用物質制成的制劑”是指未被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藥材規範(以下簡稱“法定標準”)收載的中藥材及天然藥物制成的制劑。

3、“中藥材的代用品”是指用來代替中藥材某些功能的藥用物質,包括:(1)已被法定標準收載的中藥材;(2)未被法定標準收載的藥用物質。

4、“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制成的制劑”是指具有法定標準的中藥材原動、植物新的藥用部位制成的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劑”是指從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壹類或數類成分制成的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制成的復方制劑”包括:(1)傳統中藥復方制劑;(2)現代中藥復方制劑;(3)天然藥物復方制劑。

7、“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制成的註射劑”,其中包括水針、粉針、大輸液之間的相互改變及其他劑型改成的註射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給藥途徑的制劑”包括:(1)不同給藥途徑之間相互改變的制劑;(2)局部給藥改為全身給藥的制劑。

9、“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劑型的制劑”是指在給藥途徑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劑型的制劑。

10、“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工藝的制劑”包括:(1)工藝有質的改變的制劑;(2)工藝無質的改變的制劑。

工藝有質的改變主要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改變提取溶媒、純化工藝或其他制備工藝條件等,使提取物的成分發生較大變化。

11、“已有國家標準的中成藥或天然藥物制劑”是指我國已批準上市銷售的中藥或天然藥物制劑的註冊申請。

(2)化學藥品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3)生物制品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生物制品。

2、單克隆抗體。

3、基因治療、體細胞治療及其制品。

4、變態反應原制品。

5、由人的、動物的組織或者體液提取的,或者通過發酵制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銷售生物制品組成新的復方制品。

7、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經批準菌種制備的微生態制品。

9、與已上市銷售制品結構不完全相同且國內外均未上市銷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點突變、缺失,因表達系統不同而產生、消除或者改變翻譯後修飾,對產物進行化學修飾等)。

10、與已上市銷售制品制備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達體系、宿主細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組技術制備的制品(例如以重組技術替代合成技術、生物組織提取或者發酵技術等)。

12、國內外尚未上市銷售的由非註射途徑改為註射途徑給藥,或者由局部用藥改為全身給藥的制品。

13、改變已上市銷售制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生物制品。

14、改變給藥途徑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項)。

15、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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