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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廣告管理處罰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廣告管理,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廣告宣傳和經營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在自治區境內發生的違反《廣告管理條例》的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違反廣告管理行為的查處,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四條 對違反廣告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七種:

(壹)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二)責令公開更正;

(三)通報批評;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罰款;

(六)停業整頓;

(七)吊銷《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 有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行為之壹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無《廣告經營許可證》利用報紙、期刊、圖書以及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刊登、播映廣告的;

(二)無證照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建築物或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墻壁等廣告以及制作牌匾廣告的;

(三)無證照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遊樂場、商場等場所內外以及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經營廣告的;

(四)無《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經營含有廣告內容的單張掛歷(含年歷畫)、交通時刻表、電話號碼簿、年鑒、企業名錄、報刊目錄、畫冊、贊助、祝賀和實物饋贈廣告,大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的現場廣告,各種展覽會、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的現場廣告,以及其他臨時性廣告業務的;

(五)無證照利用其他媒介或形式經營廣告的;

(六)廣告經營單位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

(七)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跨媒介代理廣告業務的;

(八)外國和港、澳、臺企業、組織或個人在自治區境內直接承攬和發布廣告的。第六條 廣告經營者有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行為之壹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

(壹)在廣告經營活動中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二)發布的廣告中有貶低同類產品或商品的內容及其他不正當競爭內容的。第七條 新聞、出版單位有下列違反廣告管理行為之壹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的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刊播的廣告無明確標誌的;

(二)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的;

(三)非廣告經營部門或人員招攬、經營或代理廣告業務的;

(四)新聞單位在自治區境內設立的記者站、辦事處招攬廣告業務以及新聞記者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的;

(五)出版非正式出版物的報刊社經營廣告業務,或在其他媒介上為其刊登出版、發行廣告的;

(六)圖書出版社利用公開發行的圖書(不含年鑒類工具書),經營書刊的出版、發行廣告以外的廣告的;

(七)圖書出版社利用在指定範圍內發行或標有“內部發行”字樣的圖書,經營廣告,或在其他媒介上為其刊登出版、發行廣告的。第八條 廣告客戶有下列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為之壹的,責令其在相應的範圍內發布更正廣告,並視情節處廣告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壹)謊稱產品、商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計量認證合格,獲生產許可證,獲優質產品稱號,獲專利證書,獲獎,有註冊商標的;

(二)謊稱傳授、轉讓或出售的技術及資料具有實用價值的;

(三)利用招生、招工、招聘以及文藝、體育演出等廣告虛構或誇大事實,騙取報名、學習、實習、演出等費用以及購票款的;

(四)假冒他人的名義,或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作廣告宣傳的;

(五)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作廣告宣傳,以郵售、預售為名騙取購物款的;

(六)擅自改變獲獎商品的獲獎時間、級別、頒獎部門,以及擴大獲獎範圍的;

(七)擅自改變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授予時間、授予部門,以及擴大授予範圍的;

(八)擅自改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出具的食品、藥品、類藥品、農藥等《廣告審批表》中批準的宣傳內容,進行虛假或誇大宣傳的;

(九)利用廣告非法行醫,兜售假藥、劣藥,騙取病人錢財的。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處廣告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屢教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布更正廣告的費用,分別由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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