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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保護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維護公共****、公共**** 安全利益,根據《中華人民**** 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 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置、發布、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建(構)築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公共****、城市道路和各類公共****站點,以及城市之間交通幹線兩側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牌,是指機關、團體、大專院校、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經營門店在其辦公、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置的與其註冊名稱相符的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各類標誌、牌匾、標牌等,包括建築物招牌和門店招牌、牌匾。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與區域規劃功能、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統壹規劃,分區控制,美觀大方,確保安全,信息公開,廣告用語應當準確規範。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工作。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市及相關區(縣)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管、應急管理、商務、文化旅遊、城鄉水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公益廣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計設置水平。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開,將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方案、設置人、設置申請和審批等相關信息錄入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和相關管理部門查詢和監督。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七條 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並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修改完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禁止設置區和限制設置區,並分別提出控制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提出戶外廣告分類要求,明確禁止、控制、鼓勵設置的戶外廣告類型,並分類提出戶外廣告的布局、數量、規格等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照明、材質、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第九條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規劃編制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設置方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意見後批準實施。

專項規劃劃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重點管理區域內的設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點位數量、載體部位、詳細尺寸、結構形式和廣告性質。第十壹條 編制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應當采取座談會、懇談會等方式廣泛征求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將專項規劃、設置方案草案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編制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應當壹並提交采納意見及理由。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設置方案,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修改、公布。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訊設施、燃氣設施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破壞綠地的;

(三)利用危房等危險設施的;

(四)妨礙正常生活、有損市容或者形象的建築物;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有損市容或者形象的建築物;

(五)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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