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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中心歸誰管

大部分情況下120急救車都是由急救中心管理的;主要用於院前急救和危重病人轉運等用途。當然也有部分地區是掛靠大醫院的;這是取決於地區具體情況的。

關於急救中心:

1、急救中心是全額撥款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在轄區內(薌城、龍文兩區約60萬人口)的各種傷病員(戰時和重大自然災害、生物災害、意外事故等傷病員)提供院前急救和參與110社會服務聯動的各種緊急醫療救治服務。

2、中心應配置壹套120指揮調度系統,整套系統由數字調度交換機(可編程語音卡)和建立在計算機信息網絡基礎上的數字同步錄音錄時系統、電子地圖系統(GI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GPS)、120醫療急救接處警系統及相關數據統計系統組成,可實現對120醫療急救的計算機自動化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具有急救車。

3、急救指揮車,急救車配置多參數監護儀、呼吸機、心電圖機、除顫起搏器、吸痰器等先進急救醫療設備和急救藥品,24小時值班備勤,按照“集中受理,出車施救,就劃定區域就近、就急協作醫院轉送傷病員”的急救運行模式,擔負自身市區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首先,120急救中心具有醫療機構性質,是追求壹定經濟效益的民事主體,而非行政主體或準行政主體。《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由此可見,急救中心的法律地位是醫療機構的壹種,而不是醫療機構以外的管理機構或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管理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相對人依照行政法律規定作出的,具有單向性、職權性和管理性特征。120急救中心是依患方要求,向患者提供醫療急救服務,不可能依職權單方面進行,在現有醫療體制下,大部分120急救中心實質上也不會無故施以醫療救助,充當見義勇為者。當然,作為緊急醫療救助服務的唯壹提供者,120急救中心同時具有類似公用部門的民事主體性質。公用企業、事業單位,諸如鐵路、航空運輸企業和供電、供水部門,是其相應行業領域的唯壹經營商,壟斷色彩較強,限制甚至排除了其它主體的競爭。120急救中心因其醫療設施、技術、人才的相對集中,擁有其它民事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優勢地位,故患者基本上沒有選擇余地。雖如此,不管是120,還是供電、供水等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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