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
壹、無證經營藥品
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
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
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
、
《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
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
違法生產、
銷售的藥品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
下同)
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第三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
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第八十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
《藥品生產許可證》
、
《藥品經營許可證》
的企業購進藥品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購進的藥
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