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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惡意競價?

惡意投標實際上是指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串通投標的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哪些行為屬於惡意競價?下面就為大家介紹壹下!

哪些行為屬於惡意競價?

(1)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串通投標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行賄以謀取中標的;

(3)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有惡意誹謗投訴和誣告其他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以欺詐手段使用、偽造或者變造資質等信息參與投標的;

(5)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中標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如何防範惡意競價

1.加強法律聯系,構建案件移送機制。

這裏的法律銜接是指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建議在適當的時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決定,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標準、證據的效力、信息享有的案件範圍和內容、法律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從而實現法律程序的協調和銜接,逐步建立系統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規範移送行為。

2.搞好實訓,增強守法意識。

要塑造投標供應商對法律的信仰,使守法成為根植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標專家等各方心中的自覺行動,消除惡意投標行為的誘因。壹方面,將惡意投標案例作為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對采購人、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標專家等進行培訓。被培訓知道惡意競價的危害,懂得規則,守住底線,提高守法意識;另壹方面,對政府采購監管人員進行刑法和政府采購案件移送實務的培訓,避免出現是否移送和“以罰代刑”的現象,形成打擊合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

3.打破部門壁壘,搭建信息平臺

政府采購監督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聯席會議、信息聯網等方式享受案件線索。塔建設政府采購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明確信息錄入時限,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壹致性。開發各種移動政務終端,提供及時便捷的信息查詢渠道,建立健全部門合作機制。

4.樹立預防的理念,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

理念引領實踐,“罪刑法定”。要透過概念看清惡意競價的本質,做到名副其實。惡意投標與串通投標、圍標投標和附標投標有聯系,但也有區別。這些法律概念應該合理區分。都是主觀故意,只是情節、性質、危害程度不同。惡意投標和串通投標在性質上比圍標和附隨投標更加有害和惡劣。串通投標罪是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的結果,對串通投標的行政處罰不是“罪”的處罰,其目的是規範采購行為。如果是行政處罰,應該由財政部門審理,涉嫌犯罪的,應該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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