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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慢性病報銷政策

法律分析:自2021年1月1日起,參保人患慢性病在定點藥店購藥費用直接結算。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具慢性病藥品處方後,憑醫保電子憑證或醫保卡、社會保障卡(城鄉居民可直接持身份證),在首批150家門診慢性病直接結算藥店(具體藥店名單附後)購藥,可享受直接結算,無需墊付或提交資料報銷。

慢性病藥店執業藥師檢驗慢性病人員門診處方,並通過醫保系統查看患者近3個月慢性病病歷,嚴格按品種、數量、劑量發藥,嚴禁串換藥品。並於每月10日前通過系統提交結算數據,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費用結算和撥付,並將藥品進銷存等數據上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智能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年限繳費。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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