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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災後重建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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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地震後重建政策文件的編制

彭州市工業局

2008年7月

目錄

壹、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08]21號)節選..........................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2號)摘錄............................................................................................................................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實施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第119號)摘錄6

四。摘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銀行業不良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監發〔2008〕36號)7

動詞 (verb的縮寫)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川府發[2008]20號)摘錄.......................................................................................................................................................

不及物動詞成都相關政策摘錄.....................................................................................................................................................................

七。彭州災後重建和招商引資的政策建議..............................................................................................................................................................

壹、《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摘錄

(1)財政支出政策。

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幹使用”的原則,中央財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支出采取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註資、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房屋、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農業恢復重建給予支持。

1,工商企業恢復生產重建。中央財政將按照災後恢復重建投資的壹定比例,通過註資或貸款貼息方式,支持SASAC管理的中央重點國有企業恢復生產重建。其中,註入資本金資金從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

2、中央財政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

3、對於地方工商、旅遊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財政支持措施。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註資支持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2)稅收政策。

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受災嚴重地區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政策,允許企業抵扣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受災嚴重地區虧損嚴重的企業,2008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災區企業取得的救災資金和與抗震救災有關的稅收減免,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災區企業和單位或支援災區重建的企業和單位,對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材料和設備,給予三年內進口稅收優惠。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無償捐贈本單位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新購置的專門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並能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促進就業:

重災區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上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確定,按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中,除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政策外,未註明優惠期限的壹律執行至2008年底。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為減輕重災區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基金和收費負擔,三年內在重災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用電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對企業和相關經營者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民族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輸附加費。

四川、甘肅、陜西三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酌情減免重災區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施工企業,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全部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免征屬於中央收入的全部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所有電力企業均免交電力監管費。

四川、甘肅、陜西三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減免中央層面批準作為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金融政策。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災區的信貸投放:

1.對受災地區實行優惠和優惠信貸政策。災區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資金支持當地恢復重建合理信貸需求。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M&A貸款業務,在災區沒有營業網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跨地區貸款業務,支持災區恢復重建。對災前已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還款期限延長6個月。2008年底前不催收,不罰息,不視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2、加大對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和災區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加大對受災地區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了壹定比例受災群眾就業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

充分發揮資本和保險市場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功能;

1.支持受災機構通過債券市場籌集災後重建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等方式補充資本,重建災後信貸來源。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非金融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鼓勵融資創新,支持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為災區重建發展開展直接投資、集體理財和專項理財服務。

2.支持災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籌集資金。符合法定條件的,優先考慮災區企業申請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入災區和生產災區重建安置急需物資的公司的融資申請。支持災區上市公司兼並重組、資產註入和整體上市。支持證券交易所適當降低災區上市公司年度上市費用。加強對災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加強災區信用環境建設;

對符合當期核銷條件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有效重組因災產生的不良債務,促進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金融業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可持續的原則支持災後重建,防範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5)產業扶持政策。

1,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產能。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大型發電設備基地、高新技術、環保建材等產業,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

2.調整產業結構。工業恢復重建要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提高技術水平。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汙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汙染嚴重的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淘汰“兩高壹資”落後產能給予適當激勵。

3.優化產業布局。對不適宜就地重建的企業,要實行異地搬遷。企業將相對集中在成都、德陽、綿陽、廣元等地,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的工業集中區。

4.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恢復重建期間,將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要求,適當調整新增煤炭項目規模限制。實施直購電試點。

(6)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

1,免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在受災地區建設新型安置房安置受災居民,在非地震災區建設新型安置房安置受災居民;災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或損壞,需要在原區域重建或遷至其他地方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分配土地。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贈和自籌資金為受影響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BOT、TOT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用地;規劃村莊易地重建所需的土地;根據規劃需要,整體搬遷和收回原土地的工商企業用地,應當劃撥。

3.降低土地價格。對投資規模大、對經濟發展帶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地價。

4.增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提留。為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礦山企業恢復生產發展,三年內,四川、甘肅、陜西三省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政府。

(7)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增加就業援助:

1.災區企業在重建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2、個體工商戶因災中斷營業後復業的,按小額擔保貸款規定給予支持。

3、按規定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登記和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1.為解決四川災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問題,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和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在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利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如仍有不足,可動用部分全國社保基金。

2.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待遇。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不存在且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社會捐贈和社會救助制度予以救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對因災困難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內部退休,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影響嚴重、停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因災關閉的破產企業所欠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按規定報批後核銷。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2號)摘錄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因地震災害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城鎮土地使用稅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3)進出口稅

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向我國災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用品、藥品、救援工具等,免征進口稅。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實施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19號)摘錄

(壹)加快編制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災後重建用地規模和布局。

1,優先審批重建用地規模。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送審稿)確定的初步規模,考慮災後重建的實際需要,本著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優先安排災區建設用地總規模,統籌安排城鎮、農村、基礎設施、產業建設等各類用地規模,妥善解決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用地需求,為各類重建規劃用地安排提供依據。

2.協調優化用地布局。災後重建用地規劃優先安排過渡性安置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生產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布局,根據城鄉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規模和城鄉用地比例,形成有利於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設布局。規劃要相對集中工礦用地,適度合並自然村,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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