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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行業收入確認的壹般原則有哪些

 1. 退貨的風險及收入的確認

按照《收入準則》的要求,確認收入要滿足4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醫藥公司正常銷售、代理銷售及換貨、配售等含有商品發出的業務,商品所有權雖然已轉移給買方,但由於醫院、診所、藥店的壟斷性經營權力,只要是客戶還沒有將藥品轉移給最終的消費者,壹般都有退貨的權力。因此藥品所有權上的主權風險並不能轉移給買方。由於醫藥公司可以將由醫院、診所、藥店退回的藥品退還給藥品生產公司,藥品所有權上的主權風險並不真正由醫藥公司承擔,因此,醫藥公司在藥品銷售後確認收入是基本滿足《收入準則》的。

藥品生產公司在藥品銷售給醫藥公司或醫院、診所、藥店後,即使已收回全部貨款,只要還存在繼續交易的可能性,就存在藥品退貨的風險,但這種風險在正常經營狀態下是可以估計的,屬於可控制範圍,因此仍然可以確認收入。在非正常狀態下,如醫藥公司GSP達標、藥品省級批號改為國家批號過程中,部分藥品存在大量的退貨,此時,以前年度銷售確認的收入存在很大退貨風險。因此,藥品生產公司銷售藥品能否確認收入要充分評估其退貨的風險後再確認。壹般認為,銷售藥品後應該確認收入。

2. 正常銷售、代理銷售、快批銷售收入的確認

正常銷售、代理銷售、快批銷售有真正的物流和現金流,滿足《收入準則》的四個條件,因此可以在貨物發出,取得對方確認收到貨物的憑證或收到回款後確認為收入。

3. 過票業務收入的確認

大多數過票業務沒有真實的物流,不構成醫藥公司銷售資源的真實,僅是通過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不滿足商品銷售基本條件——存在商品,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而有些過票業務,雖然藥品沒有進入壹級代理醫藥公司倉庫,但在藥品實際發運過程中,壹級代理醫藥公司實際上是控制著藥品的流動,藥品所有權風險是從藥品生產公司轉移給壹級代理醫藥公司後再轉移給其他醫藥公司的,滿足《收入準則》的四個條件,可以在貨物發出,取得其他醫藥公司確認收到貨物的憑證或收到回款後確認為收入。這類業務實質上仍是代理業務。由兩家或兩家以下的公司互相開具發票,而沒有實際藥品流動的業務是虛構收入行為,可以將其歸入過票業務,不滿足商品銷售基本條件——存在商品,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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