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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銷售上崗證 四川

四川省巴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資格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我市藥品經營企業迅速發展,藥品從業人員逐年增加,由於從業人員結構復雜,人員流動頻繁,出現技術人員多處掛靠、從業人員隨意變更、無上崗證人員直接上崗等現象,增加了藥品流通環節監管難度。為進壹步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監管,規範藥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藥品從業人員須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五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並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藥事法律法規以及崗位培訓,並經市級(含)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的規定,我局決定在全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中統壹實行持《崗位培訓證書》和佩戴《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上崗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壹、換發《崗位培訓證書》的範圍

全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已持有的經巴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並在有效期內,且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的《崗位培訓證書》,須換發新的《崗位培訓證書》。

二、申辦新的《崗位培訓證書》的對象及條件

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其實施細則中所規定,凡在巴中市轄區內從事藥品經營的人員,均須參加巴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專業知識和藥事法律法規以及崗位培訓,經巴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嚴格考試考核合格後,申辦《崗位培訓證書》。

三、辦理《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對象及條件

(壹)對象:凡在巴中市轄區內各藥品經營企業上崗的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含質量機構負責人、質量管理員)、處方審核員、驗收員、養護員、營業員、保管員、購銷員均須辦理《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

(二)條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報相應崗位

1、企業負責人:經合法許可核定的企業負責人且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崗位培訓證書》。

2、質量負責人:

(1)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經省局繼教培訓合格並註冊在藥品經營單位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2)藥師以上(含中藥師)專業技術職稱經藥監部門繼教培訓合格並在藥品經營單位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3)取得藥士以上(含中藥士)專業技術職稱經藥監部門繼教培訓合格並在縣(區)以下藥品零售企業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4)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醫藥、生物、化學專業)且經醫藥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取得《醫藥商品購銷員》證書或《中藥商品購銷員》證書經藥監部門繼教培訓合格並在縣(區)以下藥品零售企業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3、處方審核員:

(1)取得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含中藥師)專業技術職稱並在藥品零售企業負責處方審核等工作;

(2)高中以上(含)學歷,經醫藥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取得《醫藥商品購銷員》證書或《中藥商品購銷員》證書,並在縣(區)以下藥品零售企業負責處方審核等工作;

4、驗收員、保管員、養護員、營業員:

(1)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醫藥、生物、化學專業),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崗位培訓證書》;

(2)高中以上(含)學歷,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崗位培訓證書》;

(3)初中畢業,從事藥品行業工作滿5年且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崗位培訓證書》;

(4)非藥學相關專業人員須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崗位培訓證書》。

5、購銷員:

藥品批發企業從事采購、銷售的人員應且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醫藥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取得《醫藥商品購銷員》證書或《中藥商品購銷員》證書以及《崗位培訓證書》。

四、換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和辦理《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方法

各縣(區)局負責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崗位培訓證書》的換發和辦理《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具體組織工作,市局市場科負責簽發。

五、申辦《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程序

各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提供下列申辦資料(復印件均須加蓋執業單位鮮章,連鎖門店須由其連鎖公司簽章證明)並提供原件到所在地縣(區)局申辦,縣(區)局應建立申辦檔案並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1、填寫《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申辦上崗證登記表》(見附件壹)

2、申辦人《崗位培訓證書》復印件(每年必須參加繼教培訓考試合格)

3、執業單位《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4、申辦人與執業單位的“用工勞動合同”復印件

5、鄉鎮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復印件

6、執業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申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申辦人畢業證復印件

9、申辦人職稱證或職業技能鑒定證、資格證、註冊證等證書復印件

六、變更《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程序

藥品從業人員的執業單位變動後,須向市局申請變更《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申請變更時,應填寫《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申請變更上崗證登記表》(見附件六)並提供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和原執業單位同意離職的書面證明和新執業單位申辦相關資料。對於不能提供原執業單位同意離職的書面證明的,申請人需簽署《承諾書》(見附件四)。藥品從業人員在企業內部崗位變動的,由企業提供人員變動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申請變更上崗證時,應將申請人原《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交回巴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科。

《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在《巴中日報》刊登遺失申明後,方可填寫《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補辦登記表》(見附件五)和提供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向市局申請補辦,補辦時上崗證編號不變。

七、《崗位培訓證書》和《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格式

為保證全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和《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統壹性,其規格、色彩、內容均由市局設計並統壹印制。

《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統壹編號為XX(1)XXXX(2)XXXX(3)***10位數,即:XX(1)表示各區縣編號:巴中區為10、南江縣為20、通江縣為30、平昌縣為40;XXXX(2)表示年份;XXXX(3)表示流水號。

例如:巴州區編號:1020080001、1020080002。

八、換發《崗位培訓證書》和辦理《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完成時限

各縣(區)局應於2008年6月底前完成轄區內《崗位培訓證書》的換發和《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組織辦理工作,並將“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辦理上崗證人員花名冊”(見附件二)和“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換發《崗位培訓證書》人員花名冊”(見附件三)和電子文檔報市局市場科(bz_sj@163.com)。從2008年7月1日起原發舊的《崗位培訓合格證》壹律作廢。

九、幾點要求:

(壹)嚴格上崗證申辦人員的資格審核。實行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統壹佩戴上崗證,是規範藥品監管的壹項有效措施,各縣、區局應嚴格審核上崗證申報人員的資格,不得任意放寬條件、標準,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二)凡取得巴中市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上崗證的人員必須每年參加藥監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後記入《崗位培訓證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限期補考,補考不合格者,不準從事藥品營銷工作。

(三)各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GSP要求,在店堂顯著位置懸掛“上崗員工陣容圖”(員工統壹身穿企業制訂的工作服,佩戴上崗證標誌,明確姓名、技術職稱、崗位)以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從2008年7月1日起,藥品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必須佩證上崗。各縣、區要結合藥品流通市場規範管理,對藥品經營企業上崗人員佩戴上崗證情況進行檢查,無上崗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藥品經營業務,不得冒名頂替。檢查中發現無上崗證人員從事藥品經營業務的,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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