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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醫保相關規定

壹、蘭州市異地就醫報銷人員範圍

蘭州市醫療保險異地看病,可以報銷的,僅限以下情形:

1、參保人員異地安置;

2、出差探親;

3、經批準轉外就醫人員。

二、費用支付方式和提交的資料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先由自己墊付,治療結束後,憑以下資料回蘭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1、醫療機構等級證明;

2、醫療機構收費票據;

3、費用匯總清單;

4、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5、本人社保卡復印件。

三、費用報銷辦法

1、異地安置和出差、探親人員按照蘭州市參保人員身份,根據蘭州市就醫的相關規定報銷;

2、轉外就醫人員,參保城鎮職工先個人自付20%,其余80%按蘭州市醫保相關規定報銷;參保城鎮居民在蘭州市原報銷比例段內下浮5%報銷。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參保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因異地安置、轉外就醫、出差探親等期間在異地住院治療。

第十條參保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異地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治療結束後憑就診醫療機構的收費票據、等級證明、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轉外就醫申請表》(限辦理轉外就醫的參保人員)、《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定點醫療機構選定表》(限辦理異地安置人員)以及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十壹條異地住院醫療費用按《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2005年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和《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7號)相關規定審核,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下列類別和比例報銷。

(壹)異地安置醫療費用。辦理異地安置的參保城鎮職工,住院醫療費用按蘭州市參保城鎮職工有關規定報銷。

(二)轉外就醫醫療費用。經批準符合轉外就醫的,參保城鎮職工先個人自付20%,其余80%按蘭州市醫保相關規定報銷;參保城鎮居民在蘭州市原報銷比例段內下浮5%報銷。

(三)出差、探親等醫療費用。符合急診急救範圍的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參保身份根據蘭州市醫保相關規定報銷。

(四)不屬於上述三種情況而產生的異地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確因特殊情況,經市醫保經辦機構審定後,先個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照蘭州市三級甲等醫療機構醫保報銷相關標準、比例給予報銷。(同壹病種參保年度內僅限報銷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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