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
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周邊倉庫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換證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壹致。
擴展數據: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地址和門牌號碼、實際經營場所不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企業有公章的,每份材料都要加蓋公章。);
2、《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1,交回許可證原件;如果申請書是郵寄的,原件應退回。2.經營企業有公章的,每份材料都要加蓋公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1,原件備查,壹式兩份,蓋章可選;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1,原件備查,壹式兩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食堂等投標單位,提交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營業執照。);
5、變更後的社會組織登記證(1,原件備查,壹式兩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食堂等投標單位,提交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營業執照。);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地址號碼變更證明(原件備查,壹式兩份,加蓋公章,必填。);
7.委托代理人身份證(驗原件,不接受復印件)(1,驗原件,可選;2、需要提交的委托書。);
8、委托書(1,委托辦理需提交。2.經營企業有公章的,每份材料都要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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