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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流程

汽車召回流程是怎樣的?

汽車召回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主動召回,另壹種是指令召回。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在壹個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性質相同的缺陷,具體包括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以及不符合與汽車安全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兩種情形"。可見,判斷某類汽車是否應該召回,最重要的因素是問題的 "普遍性"。因此,只有人們通過正常渠道積極投訴,國家有關部門和生產企業才能在大量投訴的基礎上及早做出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規定首先從M1類車輛開始實施,其他車輛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第壹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為明確信息系統的職責,確保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相關信息安全、及時、順暢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息系統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在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組織下,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相關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信息系統承擔信息收集任務。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傳真、媒體等方式收集信息,並建立相應的數據庫。

主要采集車主投訴信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認證機構、產品檢測機構和實驗室、公安機關、消費者協會、汽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進口商、維修商、租賃商、保險公司等單位的質量問題信息。

第四條 信息系統承擔汽車產品技術質量信息備案和管理任務。信息系統按照《規定》要求管理生產企業的各類技術信息,包括汽車VIN碼和配置信息、生產企業技術服務公告信息、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等,以及通過各種渠道從車主、經銷商和檢測機構收集的信息。

第五條 信息系統負責整理、分析汽車產品缺陷信息,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質量投訴報告和統計分析報告。

第六條 信息系統負責建立汽車召回信息數據庫,根據總局指令及時發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報告,並通過互聯網、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將召回信息及時通知相關車主。

第七條 信息系統應當積極參與對外信息和技術交流,收集國外與汽車安全和召回相關的技術規範、標準、法規、案例以及先進的檢測方法和管理經驗等信息。

第八條 信息系統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向公眾提供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汽車產品質量責任保證制度、汽車質量投訴及處理辦法、汽車安全技術、汽車正確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的知識。

第九條 信息系統應當根據總局的指令,及時向專家委員會、指定認證機構和缺陷汽車產品檢驗、試驗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車主投訴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技術服務公告、檢測方法、維修信息、零部件信息等。

第十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需要,信息系統設有呼叫中心、數據處理部門、信息采集部門、軟件和網絡部門。

第十壹條 信息系統的呼叫中心通過中繼電話受理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的數據處理部負責對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信息和生產企業按照《規定》提供的各種技術資料進行分析、處理、篩選、匯總,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車質量投訴報表。

第十三條 信息系統信息收集部負責收集與汽車安全和召回相關的技術規範、標準、法規、案例以及先進的檢測技術和管理經驗等信息,與汽車召回相關單位建立相關合作關系,收集相關信息,並向數據處理部提交有價值的信息。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軟件與網絡部負責信息系統的開發和維護,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種軟件、數據庫和網站的開發和維護。

第十五條缺陷汽車產品信息處理流程包括:

受理投訴,將投訴信息通過互聯網直接錄入投訴數據庫;

信息處理,采用軟件和人工相結合的方式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同時參考國外的召回案例、廠家的技術服務公告、維修商的維修案例等、

信息報送方面,信息系統負責人在收到數據處理部的各種報表後,要認真審核,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立即上報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沒有非常集中或重大傷亡事故相關的投訴,壹般壹周上報壹次。同時,信息系統可以每月向各廠家發送壹次該廠家車主的投訴信息。

第十六條信息系統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進行保密。

第十七條 信息系統數據應有完善的備份系統。重要數據庫和信息每天備份壹次,壹般數據每周備份壹次。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第十九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召回的車輛必須處理嗎?

沒有規定壹定要去處理。在接到召回通知或得知自己擁有的車輛需要召回時,汽車用戶可以選擇是否應對召回。

首先,您可以致電當地的維修站,了解召回信息,如車輛因什麽原因被召回,故障的癥狀和後果可能是什麽,在召回維修前應采取哪些預防或應急措施。預約車輛維修時間,然後在預約時間到維修站維修車輛。

召回維修的範圍與缺陷有關

可能是簡單的修復,也可能是復雜的維修。在現場,車宇世界獲悉,"機油液位異常偏高 "缺陷處理涉及的部位較多,包括車身和底盤,需要拆卸發動機下護板、放掉冷卻液、更換散熱器軟管總成、更換機油、加註新的冷卻液、更換空調控制單元、升級FI-ECU/TCU等,保守估計需要3.5個小時。在維修過程中,維修技師 "很熟悉 "該車的維修保養流程,保守估計需要 3.5 小時。不過,維修技師 "熟能生巧",從升降機算起,2.5 小時就能完成所有工序。

車輛在工作臺上維修前,維修人員會列出詳細清單,逐壹講解需要更換的零部件,然後讓車主簽字確認。簽字確認後才能開始工作。4S店承擔召回車輛的所有維修費用,包括汽車配件和人工費用。但車主在維修期間的送車、取車、出行等費用,則由車主自行承擔。

參考:人民網-召回不可怕 體驗召回全過程

汽車召回修好了再還給車主?

是的。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檢驗、鑒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生產企業拒絕召回的,應當及時向生產企業發出指令性召回通知。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撤銷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對境外生產的汽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暫停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進口通關手續。

缺陷汽車產品在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中國尚在途中,或者已經運抵中國尚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進口商應當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缺陷的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緊迫性,決定是否需要立即向社會公告汽車產品的缺陷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緊急處理方法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三十壹條 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主管部門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銷售者和車主發出通知

生產企業對主管部門的決定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在

擴大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無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具有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具有使用性能,但是,存在使用性能瑕疵的產品說明除外;

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使用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標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中文標註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相應標明;需要事先使用的產品,其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用中文予以相應標明;需要提前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醒目位置明確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不正確使用可能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應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等根據產品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儲運中不能倒置等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中文警示標誌或者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壹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對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將不合格產品充當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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