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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屬於合法行為

直播帶貨屬於合法行為,屬於廣告行為。

帶貨直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

1、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網民和主播在 "帶貨直播 "中應嚴格遵守法律義務,主播應建立嚴格的篩選團隊,認真甄別商品商標。如果明知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仍在銷售,需要承擔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刑事責任。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如果主播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仍利用直播平臺進行銷售、宣傳的,可能涉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3、虛假廣告罪。如果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實施的只是廣告代言行為,由於在此過程中並未直接發生商品的有償轉讓,壹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淺析主播的民事責任

1、當主播被定性為廣告發布者、代言人時,如果消費者通過直播所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主播明知該商品質量不過關甚至存在問題,還在直播過程中進行誇大宣傳、虛假宣傳和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應當和直播平臺方、銷售者****,同樣向消費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如果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需要承擔 "三倍賠償責任";如果生產或者銷售的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需要承擔 "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責任";如果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損如果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也應當賠償其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可見,本法所稱廣告,即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直播是利用網絡直播平臺渠道推薦商品吸引消費者購買的行為,符合《廣告法》對於廣告的定義,應當從屬於商業廣告活動。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42條: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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