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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辨認藥品的有效期?

隨著醫學的不斷發展,很多藥品對家庭來說已成為必備藥、常用藥,但壹定要經常處理失效藥物並管理好各種藥物。當存放壹段時間的藥品再次使用時壹定要註意藥品是不是已過了規定的有效期。壹般穩定性較好的藥品,多標明出廠日期,但沒規定有效日期。這些藥物存放時間可長壹些,只要沒有受潮、變色、黴變、蟲蛀等就仍然有效。有些藥品穩定性差,在貯存期間藥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大,有的甚至不能再供藥用。

藥品的有效期就是根據藥品的穩定性不同,通過留樣觀察、實驗而加以制定的,如有效期已過,藥品就不能再用了。

下面介紹幾種有效期的表示方式。

(1)直接標明有效期為某年某月。這種表示很容易辨認,國內生產的藥品多數是采取這種表示方法。

(2)直接標明失效期為某年某月。這種表示須與直接標明有效期的加以區別。如批號0430803,失效期2006年9月。即表示此產品是2003年8月3日生產的,可使用到2006年8月31日,有效期限為3年。

(3)標明有效期或失效期為某年某月某日,此種也易辨認,其識別原則同以上兩種表示法。

(4)只標明有效期為X年。此種表示須根據批號推算,如批號04514,有效期3年,即指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推算方法是從藥品出廠日期或出廠批號的下壹個月1日算起,即從2005年6月1日算起,有效期3年,到2008年5月31日止。

(5)進口藥品失效期標示,各國有自己的表示方法。歐洲國家是按日—月—年順序排列的(如8/5/91);美國產品是按月—日—年排列(如NOV.1.92);日本產品按年—月—日排列(如96—5);蘇聯產品有時用羅馬數字代表月份(如V195)。國外產品在標明失效期的同時,壹般還註有制造日期,因此可以按制造日期來推算有效期為多長。例如制造日期15/5/03即表示2003年5月15日生產,失效期Five Years From date of manufacture即表示由制造日期起5年內使用,亦即表示可用到2008年5月14日。

總之,使用藥物時,須註意藥品有效期,根據藥品管理法,過期藥品不得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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