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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消費糾紛

法律主體:

壹.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後,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進行對話,擺事實、講道理、明責任,從而使爭議得到合理解決。雙方在和解過程中,壹定要端正態度,本著與人為善、誠懇待人的態度協商解決糾紛。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為經營者來講,要正確看待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勇於承擔責任,以取得消費者的諒解,作為消費者來講,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使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覺承擔責任,從而尋求和解的實現,避免矛盾激化。但雙方應堅持依法協商解決的原則,互諒互讓應有所限制,如果消費者發現經營者有假冒他人商標,在商品中摻雜、摻假,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等嚴重違法行為,應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以免繼續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利益,損害社會的利益。二、請求消協調解 消費者權益發生糾紛後,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糾紛所持的觀點和認識差距較大,沒有協商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進行調解,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協會具有調解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職能,根據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能協商解決的爭議,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使爭議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消費者協會在接到申請後,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堅持雙方自願,調解內容 消費者協會在接到申請後,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堅持雙方自願,調解內容合法的基礎上,對爭議事項進行調解,或代表受害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使爭議事項得到妥善解決。如有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雙方應當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但需要明確的是:在消費者協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壹方或雙方對調解協議反悔,就要采取其他方式解決問題。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又不能與經營者達成和解時,消費者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以獲得行政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的意見。對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消費者向行政部門投訴時,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投訴,如消費者購買的變質食品發生糾紛,應當向食品的監管部門投訴。例如,消費者購買到變質食品,應向食品監督部門投訴。行政部門接到消費者對所購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投訴後,在受理範圍和權限內,應當及時調查取證,經營者只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同樣,行政部門制作的調解書與消費者協會制作的調解書壹樣,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行政部門在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現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不得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如果發現經營者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消費者權益爭議交由第三方作出裁決解決爭議,這種爭議解決方式的特點是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自願達成協議,可以將涉及財產權益的爭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依據《仲裁法》的規定和當事人的自願協議,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負責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再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壹方或雙方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消費者與經營者沒有財產權益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屬於民事權益糾紛,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的不法侵害時,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由於消費者權益糾紛大多屬於事實清楚、證據也比較充分、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采用訴訟方式具有效率高、速度快、力度大的特點,可以使案件得到徹底解決,並具有強制執行力。消費者通過訴訟尋求司法保護,需要消費者具備壹定的訴訟知識和技巧,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存在壹定的難度,因此,對於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的消費糾紛,消費者最好能夠聘請律師協助處理,以使自身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目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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