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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2017藥事管理與法規: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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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限

 第壹百四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藥品註冊時限要求。本辦法所稱藥品註冊時限,是藥品註冊的受理、審查、審批等工作的最長時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批或者申請人補充資料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藥品註冊檢驗、審評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說明理由,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並告知申請人。

 第壹百四十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藥品註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藥品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藥品註冊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壹百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對研制情況及原始資料的核查、對申報資料的審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註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壹並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壹百四十九條 藥品註冊檢驗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樣品檢驗:3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60日;

 (二)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的樣品檢驗:60日;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90日。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藥品檢驗所進行臨床試驗用樣品檢驗的,應當按照前款樣品檢驗的時間完成。

 第壹百五十條 技術審評工作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新藥臨床試驗:9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80日;

 (二)新藥生產:150日;獲準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品種:120日;

 (三)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和仿制藥的申請:160日;

 (四)需要進行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40日。

 進口藥品註冊申請的技術審評時間參照前款執行。

 第壹百五十壹條 在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應當壹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對補充資料通知內容提出異議的,可以當面聽取申請人的陳述意見。申請人應當在4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壹次性完成補充資料,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審批程序的要求辦理。

 收到補充資料後,技術審評時間應當不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3;進入特殊審批程序的,不得超過原規定時間的1/4。

 藥品註冊過程中申請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請的,其審批程序自行終止。

 第壹百五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時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壹百五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作出藥品註冊審批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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