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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管理與法規》知識點梳理——第九期

法規第三章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節選)(重點總結)  由於《藥事管理與法規》是執業藥師考試中記憶內容較多的科目。有很多學員對其重點把握不是很到位,很容易造成“記住的都沒考,考到的都沒記”,進而與執業藥師失之交臂。  就此問題,希望以下內容能幫大家理順各章節考點所在,使大家花更少的時間掌握更多的考點。

本章重點總結:  本章內容較少,考點比較明確,考試約占2分。

重點掌握以下法條:

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三條

具體考點:

1.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未構成相應犯罪的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

重點提示:根據對人體健康的損害程度有不同的罰則,註意區分。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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