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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PPT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5-11-01 09:52?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實施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派出所對居住區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根據工作量適當的原則,以文件形式進行授權。

授權範圍為未列為消防安全重點的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業務上接受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形式、方法和內容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主要形式為:

(壹)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居住區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二)對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三)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本地區消防法律和特點以及重大節日、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居住區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監督抽查每年不得少於壹次,對上級公安機關授權單位的監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

組織監督抽查時,可以隨機確定被檢查單位。隨機抽取的單位數量根據警務人員數量和監督檢查量化標準確定。具體量化標準由設區市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公安民警在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詢問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和從業人員的消防知識;

(二)查閱與消防安全有關的資料和文件;

(三)檢查消火栓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

(四)檢查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和有效性。

第七條對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壹)被檢查單位的建築是否依法辦理了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手續;

(二)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四)消火栓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有效;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員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令第102號)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公安部61);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前款第(二)、(四)、(五)項的內容,檢查的地點和數量可以采取隨機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壹)制定和實施消防安全公約;

(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三)在重點防火期落實防火宣傳和防火措施;

(四)居(村)民堆放柴草草堆、消防用水和消防車通道;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前款第(四)項的內容,檢查的地點和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九條對住宅區管理單位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的措施落實情況;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內容,檢查的地點和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條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通報或者公告。

第三章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壹條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穿著制式警服,出示區、市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檢查證件。

第十二條民警在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檢查結束後,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閱讀並簽字;對筆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警察應當註明。《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填寫《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調查筆錄》;舉報人或者投訴人要求保密的,應當保密。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對出口被鎖、疏散通道被堵的舉報和投訴進行核查;對其他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情況屬實的,按照規定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調查筆錄》中註明。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火災隱患:

(壹)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無法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災蔓延和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眾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嚴重情節,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公安民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並記入《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依法予以處罰:

(壹)非法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封鎖、遮擋安全出口,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堵塞,妨礙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或者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六)非法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八)其他應當立即糾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壹)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而使用或者開業的;

(四)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員工宿舍,以及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五)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不符合要求,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設置圍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間距被占用且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其他不能立即糾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對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自檢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送達。初步認定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限期整改應當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整改期限和方式。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報經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單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並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並自復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並送達復查意見。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嚴格依法填寫各類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和治安行政處罰文書,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制作。

給予拘留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主管公安機關的印章。

除消防行政處罰外,其他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應當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四章消防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其內部審批權限如下:

(壹)符合當場處罰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個人罰款1000元(不含)或對單位罰款10000元(不含)的,由公安派出所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執行。

(三)個人罰款1000元以上,單位罰款1000元以上,需要責令停止生產、建設、使用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處罰建議,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四)拘留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

第二十壹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8號),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在督促糾正消防違法行為、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處罰時,可以根據需要傳喚相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的具體消防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

第五章監督、評價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民警負責制,明確壹名領導分管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治安官和責任區警察結合日常工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責任(社會)區公安派出所分管領導、治安官和民警應當經過設區市公安機關組織的消防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將派出所和責任(社會)區民警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派出所和社區派出所的等級評定範圍,同等安排、同等考核、同等獎懲。

主管公安機關對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派出所和民警,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公安專業檔案管理辦法》(國土字〔2003〕21號)的要求,建立消防監督檢查業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監督檢查制度:

(壹)公安派出所所長的消防職責;

(二)公安局長和責任區(機構)民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三)消防行政處罰審批制度;

(四)消防違法行為報告和查處制度。具體內容由設區市公安機關統壹制定。

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向主管公安機關報告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處罰等工作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中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壹)、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二)、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三)、消防違法行為舉報記錄、投訴調查記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審查意見和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的樣式,由省公安廳統壹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4+0年9月6日起施行。過去省公安廳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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