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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活禽交易秩序,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等食用家禽。第三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屠宰、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應急預案體系,將活禽交易管理作為農貿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納入城市文明創建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承擔活禽交易管理的屬地管理責任,並指導、督促政府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立、建設和改造的規劃、監督和指導,技術規範的制定,活禽交易主體資格的登記,並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做好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活禽進入市場或者被生產加工企業屠宰後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場外的環境監測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進出口秩序、周邊地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活禽流動經營行為。

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商務、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活禽交易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禽類及其產品安全交易和消費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建立健康的禽類消費習慣。第七條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設立的活禽交易市場以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立規範。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規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部門制定並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場舉辦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場設置規範對轄區內的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第八條外來活禽輸入本市的,經營者應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按照規定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和查驗。檢驗合格後,在活禽批發市場交易或在活禽屠宰場屠宰。第九條活禽交易實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建設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部門負責。第十條活禽交易實行憑證入場制度。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

從活禽批發市場進入活禽零售市場交易的活禽,還應當具有活禽批發市場出具的流通追溯證明文件。第十壹條城市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內單獨設立,並設置獨立的出入口;農村活禽零售市場應當在農貿市場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交易市場應設置相對封閉的集中屠宰間。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實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是常規防疫日。防疫日應當停止活禽交易,市場舉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並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市場舉辦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條活禽市場主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防疫等制度並予以公布;

(二)根據動物防疫條件,組織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每日清洗壹次、每周消毒壹次,對進出車輛及時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禽,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檔案,記錄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等信息,指定專人對活禽交易進行日常巡查;

(四)及時制止市場上非法交易活禽的行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統,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和流通追溯憑證,留存活禽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復印件;

(六)制定從業人員防護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防護培訓,落實健康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制定禽流感等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臨床癥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並向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八)家禽病原學監測結果為高致病性禽流感陽性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關閉市場等措施,配合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九)設立活禽安全信息公告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給予消費提示和警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動物疫情監測和人員疫情監測;

(十壹)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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