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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蔡鍔財規[2022]第65438號+0)

壹.起草背景

截至目前,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共有23400多名評審專家。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關系到每壹項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敗。為落實財政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的有關要求,進壹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專家綜合素質和守法意識,建設壹支優秀的評標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其專業支撐作用,湖北省財政廳經過多維度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修訂印發了《湖北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

二、起草過程

調研討論階段。在近兩年組織的政府采購調研過程中,各級反映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壹是少數評審專家不遵守職業道德,違規滿足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意願,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第二,幾個法官。

(1)專家“非專家”,政府采購政策水平不高,導致項目暫停、廢標、投訴增多;三是部分專業評價專家人數少,個人信息容易掌握,專業覆蓋面不全,不能滿足實際評價工作的需要。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進行了多維度的廣泛調查研究,討論形成了《辦法》初稿。

(2)征求意見階段。2021年7月,先征求市州財政部門、部分省直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的意見,再進行修改調整。9月,通過省財政廳公眾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收到10類反饋意見。

(3)修改完善階段。2021,10月,經研究,在收到的反饋建議中采用了1。2021 10年2月22日,法規稅務處、湖北英楚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合法性審核意見,認為《辦法》制定程序合規,內容合法,符合《湖北省財政廳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1)減少規範性文件的數量。2017年以來,我省先後出臺了《湖北省財政廳關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動報酬支付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65 438+07]2號)、《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鄂政發[2065 438+07]4號)、《省財政廳關於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鄂政發 有關評標專家規範化管理的文件較多,部分條款不適應當前工作要求。 因此,我們對上述三個文件的內容進行了整合,減少了規範性文件的數量,修改調整了部分條款,提高了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共分七章,第壹章為總則,第七章為附則。

第二章評標專家的產生和解聘。主要規定了評標專家的來源、資格、專業選擇、入庫流程、解聘等。

第三章評標專家的選擇和使用。主要規定了評標專家管理系統的賬戶管理、提取方法、使用方法和回避情況。

第四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主要規定了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五章是評標專家的勞動報酬。主要規定了評審專家勞動報酬的支付主體和支付標準。

第六章對專家的評價和監督。主要規定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如何評價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表現和評標結果的運用,明確了采購各方在評標專家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中應承擔的責任。

(二)關於專家資格。《辦法》第壹條增加了“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標工作”的條款,主要是考慮到熟練使用計算機是評標專家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之壹,同時為今後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和網上評標做好銜接;二是增加了“無中(高)級職稱或等級證書,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能力和專長,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後出具推薦信,可聘為評審專家”的條款,主要是考慮到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受區位條件限制,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等級)證書的人較少,或因工作單位性質不能評審職稱,當地入庫評審專家數量少,無法滿足。

(三)關於評標專家選擇評標專業的數量。《辦法》增加了“專家選擇三個及三個以上子目錄的專業目錄,可以不限制專業數量,三個子目錄的專業數量不得超過三個”的規定,主要是因為財政部制定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比較細,專家在申請時往往不知道選擇多少個,所以明確了評標專家選擇評標專業的數量。

(四)關於專家的學習和培訓。《辦法》在選聘入庫專家過程中增加了“網上學習、培訓、考核”環節,同時增加了“及格分數由60分提高到80分”,杜絕60歲分數、壹知半解的情況,更好地提高專家的專業能力和政策水平,從源頭上督促每壹位入庫專家打牢熟練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的基礎。同時,考慮到評審專家的實際情況,規定考試不合格者保留評審專家資格,暫停參加評審活動,補考合格後立即恢復參加評審活動的資格。

(五)關於專家的聘任期限。《辦法》規定,評審專家應當通過申請材料審查,並完成網上學習。考核合格後的聘期為3年。期滿後,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統壹組織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可自動續聘。在聘期內,評審專家將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情況,適時組織專題學習。

(六)對評標專家進行嚴格管理。《辦法》增加了“評審專家連續兩年不履行職責的,將被解聘”的規定,實現有獎有罰的動態管理,增強績效評價的嚴肅性。

(七)關於專家選擇和離開的時限。《辦法》將“評審活動開始前2小時在武漢遴選項目評審專家,評審活動開始前1小時請假,其他地區提前1小時請假,提前0.5小時請假”,主要考慮武漢與其他地區交通、區域大小差異的影響。

(八)關於評價專家的報酬標準。《辦法》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時間≤2小時,勞務報酬省級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市縣級由200元提高到300元,武漢參照省級標準執行”。主要解決與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綜合評標專家“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提高評標專家參與的積極性。

(9)績效評價量化扣分標準。《辦法》將量化扣分情形由14個增加到23個,並增加相應扣分,即情節輕微的每項扣1分,情節嚴重的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5分。主要目的是強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現場監管職能,增強評審專家自覺守法的意識,解決原有專家量化扣分低、評審工作嚴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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