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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傳承和發展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振興中醫藥產業,弘揚中醫藥文化,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產業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中醫藥領域執業醫師、藥品和醫療機構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和創新相結合,實行中醫中藥並重,保持和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特色和優勢。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中醫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推進中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和推廣中醫藥服務、技術、產品、管理等領域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完善本省中醫藥標準體系。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擴大中醫藥影響。第九條 將每年5月26日李時珍誕辰紀念日設立為湖北省中醫藥日,開展中醫藥相關宣傳活動。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中醫藥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服務能力等制定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和配置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省規劃、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中藥房和中醫、中西醫結合床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第十三條 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舉辦中醫診所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布局限制。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及支付、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第十五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進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後,方可執業。其中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超出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醫療”“中醫治療”等字樣。第十六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

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執業,按照所註冊執業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分類考核辦法組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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