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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處)。

綜合協調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和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情況;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辦公室應急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3)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協調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和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主持起草重要會議和綜合性匯報材料;分析工作運行態勢;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省行政管理學會日常事務。

(4)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事和工資協調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統籌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範圍內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工作。

(五)基金財務處。

負責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廳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準化和國際援助及貸款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本廳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按照統壹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7)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內外、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組織審批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指導、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組織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和大中專以上畢業生的調配工作;負責省直單位畢業生接收工作。負責中央和省直單位畢業生接收工作;負責全省和全國特需人才選調、安置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8)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轉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部分企業軍隊離退休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央、省直單位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安置、培訓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檔案的接收、審核和移交工作;協調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參與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離退休幹部解困的專項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措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考評工作;擬訂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境)培訓工作;制定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簽約休假專家;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工作;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外國人安置、回國(來華)和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人員安置、留學回國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和留學人員服務工作。

(11)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擬訂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審批;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考試和認證管理辦法;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對事業單位(含管理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農民工勞務經濟發展;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工作;按照統壹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化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培訓工作;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全省企業負責人工資總額和工資收入分配管理;擬訂企業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準;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福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工作。

(16)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城鎮居民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好個人賬戶基金補貼辦法和預測預警系統建設;參與擬訂全省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方案;審核省屬企業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核報批工作。

(17)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審核全省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人員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的審核工作。統計工作。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制定醫療、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衛生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制定全省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制定全省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制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19)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工傷認定和預防、行業差別費率、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醫療機構、傷殘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標準;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政策。擬訂公務員、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致殘等級鑒定標準和非因工致殘等級鑒定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關系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審核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實施細則;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

(二十壹)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業務政策和經辦機構資格標準;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證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全省和參與中央、省直機關及跨地區企事業單位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參與處理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工作;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壹、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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