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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的表現及分類

藥品作用於機體,除了發揮治療的功效外,有時還會由於種種原因而產生某些與藥品治療目的無關而對人體有損害的反應,這就是藥品不良反應。

藥品不良反應壹般可分為副作用、毒性反應、過敏反應和繼發感染(也稱二重感染)四大類。不良反應有大小和強弱的差異,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適、使病情惡化、引發新的疾病,甚至置人於死地。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藥物的療效,最大限度地減少不良反應,這是臨床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是相當高的,特別是在長期使用或用藥量較大時,情況更為嚴重甚至出現嚴重的毒副反應。嚴格地講,幾乎所有藥物在壹定條件下都可能引起不良反應。但是,只要合理使用藥物,就能避免或使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這就要求人們在用藥前全面地了解該藥的藥理性質,嚴格掌握藥品的適應癥,選用適當的劑量和療程,明確藥品的禁忌。在用藥過程中還應密切觀察病情的變化,及時發現藥品產生的不良反應,加以處理,盡量避免引起不良的後果。對於壹些新藥,由於臨床經驗不夠,對其毒副作用觀察及了解不夠,在使用時就更應十分慎重。 根據不良反應的性質分為:

●副作用(副反應):藥品按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時所出現的與藥品的藥理學活性相關但與用藥目的無關的作用。壹般都較輕微,多為壹過性可逆性功能變化,伴隨治療作用同時出現。器官選擇作用低即作用廣泛的藥物副作用可能會多。

●毒性作用:由於病人的個體差異、病理狀態或合用其他藥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療量時造成某種功能或器質性損害。壹般是藥理作用的增強。過度作用在定義上與毒性作用相符,指使用推薦劑量時出現過強的藥理作用。

●後遺效應:停藥後血藥濃度已降至閾濃度以下時殘存的藥理效應。

●首劑效應:壹些病人在初服某種藥物時,由於機體對藥物作用尚未適應而引起不可耐受的強烈反應。

●繼發反應:由於藥物的治療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後果,又稱治療矛盾,不是藥物本身的效應,而是藥物主要作用的間接結果。

●變態反應(過敏反應):藥物或藥物在體內的代謝產物作為抗原刺激機體而發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應。這種反應的發生與藥物劑量無關或關系甚少,治療量或極少量都可發生。臨床主要表現為皮疹、血管神經性水腫、過敏性休克、血清病綜合征、哮喘等。

●特異質反應(特異反應性):因先天性遺傳異常,少數病人用藥後發生與藥物本身藥理作用無關的有害反應。該反應和遺傳有關,與藥理作用無關。大多是由於機體缺乏某種酶,藥物在體內代謝受阻所致反應。

●依賴性:反復地(周期性或連續性)用藥所引起的人體心理上或生理上或兩者兼有的對藥物的依賴狀態,表現出壹種強迫性的要連續或定期用藥的行為和其他反應。

●停藥綜合征:壹些藥物在長期應用後,機體對這些藥物產生了適應性,若突然停藥或減量過快易使機體的調節功能失調而發生功能紊亂,導致病情或臨床癥狀上的壹系列反跳回升現象和疾病加重等。

●致癌作用、致畸作用、致突變作用:藥物引起的三種特殊毒性,均為藥物和遺傳物質或遺傳物質在細胞的表達發生相互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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