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什麽時候實行

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什麽時候實行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3日,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 第8號)。為貫徹《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進壹步加強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國家藥監局組織制定了《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壹致的,以本公告為準。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落實轄區內藥品上市後變更監管責任,細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文件,明確工作時限,藥品註冊管理和生產監管應當加強配合,互為支撐,確保藥品上市後變更監管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法律依據:《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藥品上市後變更,強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責任,加強藥品監管部門藥品註冊和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銜接,根據《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藥品上市後變更包括註冊管理事項變更和生產監管事項變更。

註冊管理事項變更包括藥品註冊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的技術內容和相應管理信息的變更,具體變更管理要求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監管事項變更包括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具體變更管理要求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持有人應當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後研究,實現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勵持有人運用新生產技術、新方法、新設備、新科技成果,不斷改進和優化生產工藝,持續提高藥品質量,提升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

藥品上市後變更不得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不良影響。

第四條 持有人是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要求建立藥品上市後變更控制體系;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和國際人用藥註冊協調組織(ICH)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制定實施持有人內部變更分類原則、變更事項清單、工作程序和風險管理要求,結合產品特點,經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後確定變更管理類別。

第五條 註冊變更管理類別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變更對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性可能產生影響的風險程度,分為審批類變更、備案類變更和報告類變更,分別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批準、備案後實施或報告。

第六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規定、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和具體工作要求;負責藥品上市後註冊管理事項變更的審批及境外生產藥品變更的備案、報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的監督管理。

省級藥品監管部門依職責負責轄區內持有人藥品上市後生產監管事項變更的許可、登記和註冊管理事項變更的備案、報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的監督管理。

  • 上一篇:潛淵癥醫療指南醫療官職業攻略
  • 下一篇: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