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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查閱投訴舉報提供方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I.哪些部門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1、與農業部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2、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

3、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有關司局分工負責。質檢總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4、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5、與公安部的有關職責分工。

1、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工作。

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1、擬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

2、負責消費者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調查監測工作,發布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相關信息。

4、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化妝品審批工作。

5、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質量管理標準並監督實施。

6、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註冊和監督管理,擬訂藥品、醫療器械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7、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註冊和監督管理,擬訂藥品、醫療器械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7、負責制定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中藥、民族藥質量標準,組織制定中藥材、中藥制劑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8、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9、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違法行為。

10、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相關環節的監督管理、應急處置、檢驗檢測和信息化建設。

11、制定和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12、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

13、承辦國務院和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1.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質量監督檢查的檢驗、復檢工作。

2.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校準和管理、控制。

3.負責組織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抽驗工作,為質量公告提供技術資料。綜合上報藥品質量信息和技術分析報告。

4.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中心和口岸藥品檢驗實驗室進行技術評估和業務指導;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的藥品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5.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生物制品批簽發的具體業務。

6.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藥學要求和標準,對實驗室提出審查意見。7.受司法機關委托,對涉嫌 "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的假藥進行藥物含量和雜質成分等技術鑒定。

8.承擔藥品、生物制品、醫療器械的註冊檢驗工作;協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與藥品、醫療器械的行政監督工作。9.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技術監督工作。

10.對藥品、生物制品註冊標準進行實驗室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11.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藥學科研、工程高級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科技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12.承擔國家委托試驗、生產的細菌菌種、細胞菌種和醫用標準菌種的收集、鑒定、保存、管理和分發工作。

13.承擔國家嚙齒類實驗動物育種、繁殖、繁育和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工作。

14.承擔國家藥品安全性評價工作。

15.承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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