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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規定

法律客觀性:

重慶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具有本市四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3.8萬)。申請人在申請購買銷售項目的期限內向市住房發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2.戶口本和身份證;3.住房情況證明;4.年收入證明;5.婚姻狀況證明。重慶市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是加強對購房人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購房人的條件,對弄虛作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已購住房或由購房人補交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差價。二是加強對評審單位和部門的監督管理。嚴格監管購買程序的各個環節,對相關單位為購買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三是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追回的要補足差價,並對建設單位依法進行處罰。四是加強權屬登記監督管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購房人應當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權屬登記。五是加強售後監督管理。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自購買之日起滿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時,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市建委住建部介紹,根據《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暫行辦法》,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嚴格限定為四類家庭和個人:城鎮無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且人均年收入未達到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進城務工的農村家庭和來渝人均年收入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外地常住人口;駐渝部隊、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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