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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被毆打,打假賺錢違法嗎?

“3.15消費者權益日”,在央視報道出了不少企業造假問題的同時,壹個職業也再度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職業打假人。

說到打假,或許多數人的記憶還停留在曾經的“打假鬥士”方舟子身上,但其實,方舟子打架壹般針對的是中國國家研究部門和高校的著名教授和研究員、行政領導,以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而今天我們要說的是另壹類的職業打假人,他們的目標,壹般都是壹些販賣假貨、制造假貨的商家,而對於他們來說,打架也成了自己的賺錢的飯碗。

職業打假人被店主毆打 報警後又遭派出所長毆打

據安徽商報3月16日報道,3月6日到8日,蚌埠市的職業打假人石先生在該市五河縣東劉集鎮的華運超市,先後9次購買過期“雙匯”火腿腸等食品,然後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賠要求。可就在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裏和經營方發生糾紛,據他本人介紹,自己不僅挨了打,壹部手機也被對方扣押。隨後石先生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然而,在派出所裏,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長和壹名民警毆打。

據他介紹,他在東劉集鎮的華運超市發現,超市所售“雙匯”火腿腸部分過期。於是,3月6日到8日,連續9次購買了“雙匯”美味餐飲香腸和其他商品。

隨後,石先生向東劉集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舉報,並提出9000余元的賠償要求。

3月9日,石先生接到壹個電話,對方讓他來超市協商,到超市後,雙方發生糾紛。

石先生稱在沖突中遭到三名男子毆打,壹部手機被扣押。脖子上出現幾條傷痕,鼻子淤青,外套的右口袋被扯破。

當天15時30分許,東劉集鎮派出所出警,將雙方帶回派出所。在派出所裏,石先生反復要求超市歸還手機。超市壹方則認為石先生敲詐勒索。

在民警了解情況時,石先生詢問民警姓名,但是未獲回應,於是,石先生喊了對方制服上的警號號碼。“可能這句話刺激了他(指所長)”,石先生稱所長和另外壹名民警李某對他進行了毆打。“他揪著我的衣領,把我拉進了辦公室,按坐在椅子上,按著我的頭,往我的膝蓋上撞,還用拳頭打我。”

職業打假人到底是壹份怎樣的職業? 壹個單子或賺400萬

從1995年為了北京隆福大廈出售的兩副假冒sony耳機索賠開始,山東人王海在無意間開創了中國職業打假之路,成為中國職業打假標誌性的“第壹人”和“打假”的代名詞。

壹般職業打假人在打假過程中常用四種手段:

手段壹:向超市索賠,廠家被迫掏錢

職業打假人周某在沈陽某連鎖超市購買了多桶某品牌食用(植物)調和油,購買後該職業打假人並未找超市退貨,而是向當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法院(1)判令超市退還其購買產品的貨款;(2)判令超市賠償其購貨款10倍的賠償金;(3)由超市承擔訴訟費。

在這壹案例中,職業打假人沒有找食用油的生產廠家,而是找超市索賠,是精心選擇的結果。

對於食品企業來說,超市是最重要的流通渠道之壹,失去了超市,食用油企業要想成功在市場立足,幾無可能。超市和廠商是緊密的利益相關方,同樣應對職業打假人,超市的談判能力和專業能力總體要比廠商弱,選擇超市起訴索賠,正是“攻其必救”。

手段二:選擇法規盲區,跟廠家打疲勞戰

職業打假人張某在某超市購買了90多瓶某品牌食用(植物)調和油,購買後直接向當地食藥監部門舉報:認為該食用調和油沒有標明各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要求超市賠償其10倍貨款及相關費用。

手段三:摳字眼,索取“巨額”賠償

劉某在超市購買了壹桶某品牌食用油,隨後向當地質監部門投訴稱該食用油在外包裝標簽中“營養成分表”壹欄標註了“飽和脂肪酸”,但是沒有標識“營養素參考值”,違反相關法規,要求依法立案查處不合格產品,並責令被申訴舉報企業產品下架停止銷售,並給予申訴舉報人獎勵;依法責令被申訴舉報企業退回貨款49.50元,並依法10倍賠償495.00元;責令被申訴舉報人賠償申訴舉報人因申訴而產生交通費、打印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計12365元。

手段四:抓廠家疏忽,比竇娥還冤?

某職業打假人實名舉報北京某商超銷售的某品牌食用油未標註質量等級,屬不合格產品。超市及廠家多次與北京某主管部門溝通告知其執行的是企業標準,因該企業標準中的質量指標已嚴苛於國家標準的要求,故產品企業標準文本中未再實施質量分級。

打假違法嗎

在司法工作者眼中,職業打假行為,又該怎麽評判呢?南京市六合區法院的法官金鑫用了壹個詞,叫“愛恨兩難”。他也說,現在執法力量很差,希望職業打假人能彌補執法的不足,但是這畢竟顛覆了壹個正常的價值觀,價值取向已經不完全是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了,往往關註的是壹些讓他多獲得賠償相關的事情。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2015年,食品安全糾紛領域,有八成以上的訴訟,由職業打假人提起。該院法官李曉波認為,“職業打假人”依法依規主張多倍賠償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食品安全領域存在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現實情況。職業打假人的存在確實對凈化市場,督促生產者經營者依法經營有壹定的促進作用。

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其中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生產銷售者以“知假買假”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使用了“購買者”,而不是“消費者”,並且該規則的使用範圍也僅限於食品藥品領域。但這對於職業打假人來說,依然是個“喜訊”。

青島的職業打假人王先生認為,這個行業之所以會引發爭議,是因為它傷害了壹些不良商家,而且,這種傷害還是合法,至少是不違法的。不在於這個行業做的人的本身,而在於兩個方面:商家是不是誠信經營,職能部門是不是盡職盡責監管。如果這兩個方面都達到了,這個行業根本就不會存在。

爭議歸爭議,職業打假的隊伍依然在不斷壯大。王先生算是青島入行比較早的職業打假人,他說,現在這個群體已在青島小有規模。2002年的話可能不出10個人,現在知道名字的大概有幾十個人,他不認識的恐怕得有上百人,其實這個行業大部分都是個人自己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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