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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倉庫的設計要求是什麽?電氣需要做哪些系統?

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建築面積和安全疏散第4.2.1條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應符合表4.2.1的要求。註:①高層倉庫、高架倉庫、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鋼筒倉可用於二級耐火的筒倉。存放特殊貴重物品的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為壹級..(2)車站、碼頭、機場內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和中轉倉庫,建築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③配備自動滅火設備的倉庫的建築面積可按本表和註②的規定增加1.00倍。④油庫的桶裝油品倉儲面積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油庫設計規範》執行。⑤煤均化倉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為12000m2,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⑥本條及本規範有關規定中的“建築面積”均指建築面積。第4.2.2條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各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可按《冷庫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第4.2.3條同壹倉庫或防火墻室內儲存多種具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物品時,倉庫或隔間的最低耐火等級、最大允許層數和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根據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第4.2.4條甲、乙類物品倉庫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溫度在50度以上的酒類倉庫不應超過三層。第4.2.5條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配備防止液體擴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時,倉庫應有防止水浸損失的設施。第4.2.6條具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區。糧倉工作塔和上部走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範第3.4.2條的規定執行。第4.2.7條倉庫或每個防火分區(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多層倉庫建築面積小於300m2時,可設疏散樓梯,面積小於100m2的防火分區,可設門。高層倉庫宜采用封閉樓梯間。第4.2.8條倉庫(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置壹個。第4.2.9條除壹、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多層庫房外,垂直運送物品的電梯應設在庫房外。當必須設在倉庫內時,應設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豎井內,豎井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第4.2.10條倉庫、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子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凈寬度不應小於60cm,傾斜度不應大於60°。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0.8m第4.2.11條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倉庫應設置符合本規範第3.5.6條要求的消防電梯。註:位於倉庫走廊、冷庫大廳或糧倉工作塔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第4.2.12條甲、乙類倉庫不得設置辦公室或休息室。位於丙類和丁類倉庫內的辦公室和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和1.00h樓層的不燃隔墻隔開,其出口應直接連接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節倉庫的防火間距第4.3.1條乙、丙、丁、戊類物品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1的規定。註:①當兩個倉庫相鄰較高壹側的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本規範第4.2.1條規定的第壹個倉庫的面積時,防火間距不受限制。(2)高層倉庫之間以及高層倉庫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此表增加3.00米。(3)單層和多層E型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此表減少2.00米。第4.3.2條乙、丙、丁、戊類物品倉庫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4.3.1條執行;倉庫與甲類貨物的防火間距按本規範第4.3.4條執行,倉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按第4.3.1條增加2m。乙類貨物倉庫(乙六類貨物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第4.3.3條屋面的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為不燃庫房。當耐火極限不能滿足本規範表2.0.1中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防火間距。第4.3.4條甲類貨物倉庫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4的規定。註:①甲類倉庫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m,但本表第3、4項儲量不應超過2t,第1、2、5、6項儲量不應超過5t,可減少12m。(2)甲類倉庫和重要公共* * *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 m..第4.3.5條庫區圍墻與庫區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並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築物的防火間距要求。第四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堆場的布置及防火間距第4.4.1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低窪處,如有安全防護設施,宜布置在高處。桶裝和瓶裝A類液體不應露天放置。第4.4.2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儲罐區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2的規定。註:①防火間距應從最近的儲罐外壁至煙囪外緣計算。但儲罐防火堤外的基腳線到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10m。(2)甲、乙、丙類液體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貯料場和乙、丙類液體貯料場及廠(庫)室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場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中ⅳ類建築物的規定增加25%。(3)浮頂儲罐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4)如果壹個單元有多個儲罐,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中相應儲罐與四級建築之間的較大值(5)儲罐與油庫內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油庫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第4.4.3條計算儲罐區總儲量時,應將1m3甲、乙類液體折算成5m3丙類液體。第4.4.4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4的規定。註:①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儲罐的直徑(m );矩形儲罐的直徑是長邊和短邊之和的壹半。(2)不同液體和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采用本表中規定的較大值。(3)兩排臥式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④裝有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根據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⑤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地上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果采用固定冷卻防火方式,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⑥當防火堤內設有水下噴霧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間距可適當減小,但地上儲罐不應小於0.4d。⑦當液體閃點超過120℃且儲罐容量大於1000m3時,儲罐間距可當小於1000m3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第4.4.5條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成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4.4.5的規定時,可分組布置;第二,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儲罐間距不應小於2m,丙類液體儲罐間距不限。臥式儲罐不應小於0.8m。儲罐群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群中相同形式的標準單罐和儲罐總儲量確定,並按本規範第4.4.4條執行。

註:油庫內油罐的布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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