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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三起民事、行政和刑事違法案件(緊急)

民事違法行為

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主要有兩個條件:(1)侵害他人受民法保護的權益;(2)行為違法,即違反了民法的規定。民事侵權分為兩類:違約和侵權。前者是指合同當事人無法定事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是指在合同之外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侵權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的行為;違法不作為是指不執行法律要求的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2)有些民事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違法行為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在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可以構成民事侵權。

行政違法行為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行政法理論中並沒有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的確切標準,這與刑法理論中的四個標準(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明顯不同。構成行政違法的標準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也極不壹致。在實踐中,判斷壹個行為是否屬於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規範這種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

壹般來說,同壹違法行為應具備以下特征:

同壹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特定時間和空間內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例如,壹些人認為藥品經營企業從非法渠道購買劣藥進行銷售。但是,筆者認為這是典型的違法行為。時間、地點單壹,違法事實清楚,購銷兩個環節可以合並構成經營行為。購買的目的是銷售,銷售的前提是購買。這兩個階段不能完全分開,不能因為違反了兩個條款就變成兩個行為。因此,同壹違法行為包括違反數個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既包括法律法規重疊的簡單行政違法行為,也包括以壹個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方法違反其他規範的行政違法行為。

同壹違法行為是獨立的違法行為。所謂獨立,是指從開始到結束的壹個完整的行為過程。壹般認為,違法行為結束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自然結束,即行為人成功結束違法行為,在實施過程中未被執法部門發現,結束後被發現並受到處罰。另壹種是非自然終止,即在實施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因執法部門的查處而終止。

同壹違法行為是指整個違法行為。在調查過程中,違法行為人向執法部門隱瞞或者嚴重欺騙其違法行為,導致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完整、不準確的,執法部門可以在首次作出行政處罰後,根據新查明的事實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二)同壹違法行為與同類違法行為的區別。

實踐中,同壹違法行為與同類違法行為的界限容易混淆。同類違法行為壹般是指多個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所以,先判斷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再判斷是否構成多個違法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判斷是否屬於違法行為的關鍵和標準是單行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違法行為的成立通常是在違法行為實施之時,如藥品經營企業銷售假藥、藥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藥品批準文號等。但是,如果某些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則該違法行為自終止之日起成立。

如何知道違法行為的結局?壹個違法行為結束後,當事人又實施了同樣的違法行為,說明又實施了新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當日或者限期改正的日期,為違法行為終結的日期。過了這個期限,如果當事人不改正,就構成新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可以再次進行處罰。比如,醫療機構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後,不顧行政處罰決定,繼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就構成新的違法行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處罰。

因此,區分同壹違法行為和同類違法行為的標誌是: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終結,處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終結或者已經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是否已經屆滿。同壹違法行為只能處罰壹次,而當事人實施的多個同類違法行為可以多次處罰。

(三)認識到同壹違法行為不得再次處罰。

同壹違法行為原則上不得處罰兩次以上。但由於實踐的復雜性,在某些情況下,這壹原則是完全可以貫徹的,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例外。實踐中,同壹違法行為不能從以下兩個方面再次處罰:

同壹執法部門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實施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強調同壹執法部門對同壹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後,不得以同壹理由和依據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有新的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會對其進行處罰,並不違反這壹原則。

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行政法規,由兩個以上執法部門管轄的。兩個以上執法部門不得同時罰款,但仍可采取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壹個違法行為違反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的情況在實踐和法律規定中較為常見。例如,對於藥品經營企業從非法渠道購買了壹種藥品,擅自為該藥品做廣告,然後高價出售牟取暴利的情況,藥監、物價、工商部門可以依據各自的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壹旦第壹處罰機關作出的決定包含了罰款種類,其他執法部門就不能再進行罰款,只能進行其他種類的處罰,比如吊銷執照,這是壹事不再罰原則的基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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