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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哪些職責?

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於3月1日正式實施。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義務教育學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校長是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

《辦法》指出,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證學校的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後才能上崗。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崗位責任;2 .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

3.組織對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質量檢驗,落實索證索票、食品留樣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檔案;

4.組織對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標識和記錄,並依法移出食品加工區進行處置;

5 .開展學校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改;

6.法律、法規和部委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應建立由學校領導、教職工代表、學生和家長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學校應當設立並公布電話號碼、電子郵箱、意見箱等。辦理食品安全投訴,並及時處理投訴或建議。集中用餐的學校要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根據家長申請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用餐的教職員工和配餐人員應與同食堂的學生購買飯菜。

禁止制售冷食和加工高風險食品。

《辦法》規定,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獨立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確需實行其他經營方式的,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學校食堂應有明亮的廚房,開放式的食品加工流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方式,加強食品來源、采購、加工、生產全過程監管。有條件的學校要開展食品快速檢測。

學校食堂的米、面、油、肉、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實行集中定點采購,確保采購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學校不得從有不良食品安全信用記錄的供應商處購買食品。

學校應當在食堂經營場所或者學校信息平臺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標誌、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以及食譜、進貨來源、品牌、食品添加劑使用等信息。

學校除禁止采購和使用《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禁止采購、儲存和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禁止購買和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鹽;學校食堂禁止銷售冷食(水果除外)、生食、裝飾糕點和鮮榨果蔬汁;禁止在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藍豆芽等高風險食品。學校大門外50米範圍內不允許食品攤販經營。

《辦法》明確,學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執行。各功能區(室)、設施和設備不得隨意改變或互換使用。

學校向餐飲單位訂購食品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餐飲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單位,並與餐飲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檢驗和留樣,並做好記錄。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主動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註學校食品安全相關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回應社會關切。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進行重點監管,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學校要加強校園內食堂、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壹般不允許在校園內設立食品銷售場所。學校大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商店和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學校應該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省食安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商業門店和攤販管理規定》規定,“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認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不過,具體的距離範圍還不清楚。為便於相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的可操作性,《辦法》規定,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訂)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學校應當設立並公布電話號碼、電子郵箱、意見箱等。辦理食品安全投訴,並及時處理投訴或建議。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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