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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藥品侵權責任如何認定?由誰來承擔責任?怎麽承擔?

 《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藥品管理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三部法律、法規對於藥品侵權行為的認定沒有協調壹致。有關方面很有必要就藥品侵權責任進壹步研究,應充分考慮到藥品的特殊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藥品侵權責任的法律條款,或者就藥品侵權責任專門立法,進壹步將藥品不良反應、因過錯的醫療行為等造成的藥品損害及其救濟壹並納入法制進行規範。”

藥品侵權行為的概念為:按照民法學關於侵權行為的基本原理,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應建立完善的藥品侵權責任法律條款

藥品損害是壹種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擬定關於藥品損害適用於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的規定,屬於無過錯責任,非因藥品缺陷所造成的損害不屬於侵權責任。而《藥品管理法》則將違法作為承擔藥品損害的前提,屬於過錯責任,將藥品生產、經營者和醫療機構,甚至藥品研究者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納入了責任範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將藥品造成的人身損害列入調整範圍,規定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依條例處理,屬於過失責任。但是,齊二藥”案件的司法實踐否定了醫療機構因過失而賠償的原則。顯然,三部法律、法規存在原則上的沖突,並沒有協調壹致。或者可以按照因藥品缺陷造成的損害,屬於無過錯責任,而因過失造成的損害屬於過錯責任。

藥品屬於商品是不爭的事實,但也有壹定的特殊性。壹般商品所要求的安全性較高,但是有的藥品則允許存在壹定的不良反應,或者壹定的毒性,有可能甚至壹定會對人身造成損害,例如抗腫瘤藥。壹般商品可以由消費者自行選擇和購買,而藥品壹般是由醫師選用,患者的選擇權較小,責任主體更為寬泛。由此看來,《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需要就藥品侵權責任進壹步研究,充分考慮到藥品的特殊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藥品侵權責任的法律條款,或者就藥品侵權責任專門立法,進壹步將藥品不良反應、因過錯的醫療行為等造成的藥品損害及其救濟壹並納入法制進行規範。

藥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因果關系的認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指各種侵權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同具有的因素。壹般民事侵權認定需要具備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特殊侵權則只需要具備後3個要件,即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壹般來說藥品侵權應該屬於特殊侵權,但也不是絕對的。凡是因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者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可以認定為違法,除非具備違法阻卻事由。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和功能決定侵權行為以損害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損害事實包括了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關於因果關系問題,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可以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客觀的,但對它的認定卻是人們主觀活動的結果。各國采相當因果關系的通說,但是藥品侵權是復雜的,沒有成熟的藥品侵權因果關系認定體系,而往往藥品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需要較高的專業知識,直接訴訟值得商榷,是否可以采認定醫療事故的鑒定委員會的方式,成立藥品損害鑒定委員會進行認定,以節約司法資源和成本,提高效率。我國的臺灣地區《藥害救濟法》即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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