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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慈善捐贈信息中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中心名稱為中華慈善捐贈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本中心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組織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中心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省略了中心的目的。

第四條中心的登記主管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五條?該中心的住所為北京市宣武區白光路7號鐘敏大廈11層。

第六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組織者、啟動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中心的主辦單位是民政部國家減災中心。

組織者享有以下權利:

(壹)了解中心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監事;

(三)有權查閱中心的董事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中心啟動資金:30萬元;投資方:北京金源宏達置業有限公司,金額30萬元。

第九條中心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十條本中心設理事會,成員為20-25人。理事會是該中心的決策機構。

主任由民政部、中心和有關單位選舉產生。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壹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行使決定權:

(壹)修改章程。

(二)經營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計劃;

(五)中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中心主任及提名聘任或解聘的中心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和增補董事;

(8)選舉產生的監事的罷免、增補和晉升由董事會通過;

(九)內部機構的設立;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職工工資和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a)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

(2)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65,438+0人,副董事長2-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應到1人,表決1票。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中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給中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應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中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制定本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內部機構負責人。

中心主任列席了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中心設監事會,成員3-5人。

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壹條監督員由民政部、中心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中央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本中心的董事、理事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財務中心;

(二)對中心主任、理事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心理事務、主任等行為損害中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采用1人、1票制。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為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5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註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註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大陸居民;

(七)法律法規禁止法定代表人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中心經費來源:

(壹)啟動資金;

(2)政府資助;

(三)經營範圍內的服務活動收入;

(4)興趣;

(5)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基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作為股息分配。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壹條本中心應當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願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30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中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或者合並;

(4)自行溶解。

第三十五條中心的終止應在董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六條中心辦理註銷登記,應當在登記機關、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中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0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中心自登記機關出具註銷登記證明之日起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於2007年9月7日由董事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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