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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以及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面包糕餅、鹵味烤禽等現場制售形式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在歌舞廳、網吧等休閑娛樂場所內提供餐飲服務及現場制售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商場、超市的現場制售活動以及食品交易市場中的現場制售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性質難以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分工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各項措施。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定分類監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導、示範引導等方式,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提高執法監管效能。

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逐步實現食品安全全過程的電子化監管。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不良行為信息。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實現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信息互通***享,建設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平臺,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應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停止生產或者銷售。生產經營者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十壹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對同壹食品生產企業的同類食品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立並公布全省統壹的食品安全舉報電話。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為公眾投訴、舉報提供方便。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以通過統壹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和核實、處理的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保存。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五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規定進行處置,並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也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法律、法規和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公開,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公布:

(壹)本省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情況和企業標準備案情況;

(三)本省首次出現的,已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

(四)影響限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五)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六)省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統壹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將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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