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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有效期是多少

法律分析:《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2個月。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需要《運輸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申領若千份,必要時可增領副本,運輸過程中要將副本交給承運人,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第二類精神藥品不需要《運輸證明》。

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需要申請《印鑒卡》,沒有正卡、副卡的說法,應該是只有1份,有效期3年;第二類精神藥品采購和使用不需要申請《印鑒卡》。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必須使用原件 (也即沒有正本、副本之說,復印件或傳真件無效),有效期為3個月,有效期內壹次使用,不得轉借、 轉讓。

法律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辦法》

第五條 運輸證明正本1份,根據實際需要可發給副本若幹份,必要時可增領副本。運輸證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運輸證明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按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過期後3個月內將原運輸證明上繳發證機關。

第六條 運輸證明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轉讓、轉借。發生遺失的,遺失單位應立即書面告知運輸證明持有單位;持有單位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予註銷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告,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運輸證明(附件3)樣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

第七條 承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時,承運單位要查驗、收取運輸證明副本。運輸證明副本隨貨同行以備查驗。在運輸途中承運單位必須妥善保管運輸證明副本,不得遺失。貨物到達後,承運單位應將運輸證明副本遞交收貨單位。

收貨單位應在收到貨物後1個月內將運輸證明副本交還發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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