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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制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領導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和技術服務,引導會員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完善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檔案,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和發展趨勢報告並予以公告。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立農產品安全監測點:

(壹)工礦企業周圍的農業生產區;

(二)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農產品產區;

(四)其他需要監測的農業生產區域。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產品特點、產地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狀況,將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劃定為禁止生產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生產區生產、捕撈或者采集特定農產品。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設立標誌牌,標明禁止生產的位置、範圍、面積、主要汙染物和農產品種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招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部門。修復和治理特定農產品禁產區和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其他農產品產區。第十二條禁止生產特定農產品的產地環境改善,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生產區域經批準調整後,應當變更標誌牌內容或者拆除標誌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工作,並加強監督檢查。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和回收農用薄膜和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材料,對規模化生產產生的廢水和畜禽糞便及時清除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農產品環境汙染。第十五條農產品產地發生汙染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立即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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