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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訴訟答辯狀

 在進行訴訟行為的時候有壹種情況是重復起訴,重復起訴也就是基於同壹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壹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重復起訴,那麽重復起訴的認定有什麽規定?下面是我整理的關於重復訴訟答辯狀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閱讀!

 重復訴訟答辯狀相關內容1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壹、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壹)“當事人”的範圍 [1]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

 2、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訴訟擔當人,即代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民訴法中的訴訟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當事人在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範圍內,即可以拋開訴訟地位直接進行比對。

 2、“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壹致,也可以是後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後訴的當事人之中。

 例如前訴為實際股東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原告為實際股東,被告為公司,第三人為名義股東;後訴為名義股東提起的確認委托持股協議無效糾紛,原告為名義股東,被告為實際股東。

 應當認為,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壹)“訴訟標的”的含義

 1、實體法說,包括舊實體法說(法律關系說)和新實體法說(法律事實說);

 2、訴訟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壹分肢說和二分肢說;

 3、訴訟標的相對說。

 我國當前的通說與實踐做法:舊實體法說,即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二)“相同”的含義

 1、後訴與前訴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壹致;

 2、後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前訴的先決問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壹)“相同”的含義

 1、後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壹致,或包含於前訴訴訟請求的諸項之中;

 2、後訴的訴訟請求蘊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之中;

 3、後訴的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訴的先決問題之中。

 (二)“否定”的含義

 1、後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或前訴所包含的某項訴訟請求完全相反;

 2、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蘊含的訴訟請求;

 例如給付支付可以吸收確認之訴,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後訴被告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未解除。

 應當認為,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3、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先決問題;

 例如前訴在繼承糾紛中需確認了婚姻關系成立,後訴要求確認婚姻關系不成立。

 應當認為,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4、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

 例如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

 後訴原告又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委會討論後認為:前訴已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原告又以該事實理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構成重復起訴,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前訴裁判結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訴可能作出的裁判結果”、“前訴未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和“前訴已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

 筆者認為,對於前兩種情形,僅要求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可能作出的裁判結果”;對於後兩種情形,至少要求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未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否則可能構成“中止審理”的情形。

 重復訴訟答辯狀相關內容2

 行政訴訟案件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確定和表述不盡壹致,有些法院在這方面作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壹些經驗。

 為規範行政案件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行政案件的特點,結合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現就有關行政案件案由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壹、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

 其確定方法如下:

 (壹)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

 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範圍。

 行政管理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

 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壹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壹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案由的第壹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壹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範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範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壹構成要素用語。

 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

 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範圍+具體行政行為種類。

 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

 “治安”為公安行政管理範圍之下具體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

 以海關作出沒收走水路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

 海關管理範圍相對窄壹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壹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壹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

 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

 “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分為“訴××(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壹並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

 對於壹並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加“及行政賠償”壹語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

 對於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行政賠償。

 以稅務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稅務行政賠償”等。

 二、案由適用範圍和確定時間

 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

 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

 因此,本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準。

 三、難以確定案由情況的處理

 當出現行政管理範圍和具體行政行為種類難以界定、案由難以確定的情況時,可以作為例外情況酌情確定案由。

 如起訴鄉鎮 政府的壹些越權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案件,就很難確定管理範圍,也很難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種類,這時,可以用“鄉(鎮)政府行政處理”、“訴鄉(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等作為案由。

 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時,案由可通過概括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方式來確定。

 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該通知的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註意總結並及時報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範圍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資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業行政管理(林業)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質礦產行政管理(地礦)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資源)

 3.城鄉建設行政管理

 (1)城市規劃管理(規劃)

 (2)房屋拆遷管理(拆遷)

 (3)房屋登記管理(房屋登記)

 (4)其他(城建)

 4.計劃生育行政管理(計劃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標行政管理(商標)

 7.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

 (1)質量監督行政管理(質量監督)

 (2)質量檢驗行政管理(質量檢驗)

 (3)檢疫行政管理(檢疫)

 (4)其他(質量監督)

 8.衛生行政管理(衛生)

 9.食品藥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藥品)

 10.農業行政管理(農業)

 (1)漁業行政管理(漁業)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農業)

 11.物價行政管理(物價)

 12.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

 13.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鐵路行政管理(鐵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電訊行政管理(信息、電訊)

 15.郵政行政管理(郵政)

 16.專利行政管理(專利)

 17.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新聞、出版)

 18.稅務行政管理(稅務)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匯行政管理(外匯)

 21.海關行政管理(海關)

 22.財政行政管理(財政)

 2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

 24.審計行政管理(審計)

 25.經貿行政管理(內貿、外貿)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遊行政管理(旅遊)

 28.煙草專賣行政管理(煙草專賣)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廣播電視電影行政管理 <廣電)

 34.統計行政管理(統計)

 35.電力行政管理(電力)

 36.國有資產行政管理(國資)

 37.外資行政管理(外資管理)

 38.鹽業行政管理(鹽業)

 39.體育行政管理(體育)

 40.行政監察(監察)

 41.鄉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為種類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

 3.行政裁決

 4.行政確認

 5.行政登記

 6.行政許可

 7.行政批準

 8.行政命令

 9.行政復議

 10.行政撤銷

 11.行政檢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獎勵

 14.行政補償

 15.行政執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給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購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劃拔

 22.行政規劃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協助

 25.行政允諾

 26.行政監督

 27.其他行政行為

 重復訴訟答辯狀相關內容3

 離婚糾紛民事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____,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壹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壹、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壹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同財產情況:

 1、***同財產:位於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壹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壹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

 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並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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