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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報人年齡不真實致使保費少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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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小康之家?華彩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範圍為出生滿30天至65周歲。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壹、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保障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以該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時保險金額與給付時保單賬戶價值之和,本合同終止。

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的保障

(壹)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與給付時保單賬戶價值之和,本合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本公司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除本款第(三)項另有約定外,給付金額為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時保險金額與給付時保單賬戶價值之和,本合同終止。

(三)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約定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對該次申請前的保險金額部分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不變。對該次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若被保險人於增加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本公司對該次增加部分的保險金額按10%承擔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責任;若被保險人於增加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18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本公司對該次增加部分的保險金額按全額承擔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給付責任。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身故或全殘,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疾病或傷殘;

二、被保險人醉酒、鬥毆、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四、投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在增加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本公司不承擔該次增加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五、被保險人服用、吸食、註射毒品,或濫用政府管制藥品;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或助動車期間遭受的傷害;

七、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現的疾病(或其並發癥)、癥狀、體征、生理缺陷、殘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時已知曉並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

十壹、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情形之壹,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終止。若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若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

壹、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本公司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險期間開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時開始。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被保險人終身,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第六條保險費

壹、基本保險費的繳付

本合同基本保險費年繳金額應不低於1,000元,且不高於6,000元,具體年繳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

投保人應於投保時及基本保險費約定繳費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繳納基本保險費。基本保險費約定繳費日為本合同有效期內每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前壹日。

投保人可暫緩繳納基本保險費,但以後每次繳納基本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繳納以前各期應繳未繳基本保險費,最後繳納當期應繳基本保險費。補繳的應繳未繳基本保險費按所歸屬保單年度應收取的初始費用計收初始費用,並從實際繳付並進入保單賬戶後開始計算利息。

二、持續繳費獎勵

若本合同生效滿10年,且投保人每年均在基本保險費約定繳費日或其後的60日內繳納基本保險費,則本公司於第10個保單年度結束後的首個結算日向保單賬戶壹次性返還基本保險費年繳金額的20%,作為持續繳費獎勵。

三、追加保險費的繳付

若投保人選擇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年繳金額為6,000元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在每年(含首年)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同時繳納追加保險費,或者在每年(含首年)繳足基本保險費以後不定期、不定額地繳納追加保險費,每次繳納的追加保險費應不低於1,000元,且為100元的整數倍。

本合同有應繳未繳的基本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繳納追加保險費前應先行補足應繳未繳的基本保險費,補足基本保險費按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若投保人選擇繳納的基本保險費年繳金額低於6,000元的,不得追加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改變允許追加保險費的條件。

四、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向投保人收取基本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五、本保險的風險保障費用標準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等確定。

第七條保險金額

本合同保險金額由本公司與投保人在投保時約定,保險單簽發時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基本保險費年繳金額的20倍,且不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

本合同生效滿壹年後,投保人可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投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的,自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合同上批註後的第壹個結算日起生效,本公司將在該結算日及以後按增加保險金額後相應的金額從保單賬戶中扣除風險保障費用,投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的,自本公司審核同意並在本合同上批註後的第壹個結算日起生效。調整保險金額每年僅限壹次,調整保險金額以1,000元為調整單位。

第八條保單賬戶

本公司在收到首期基本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如有)(銀行轉賬的自款項到賬)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於核保、體檢等原因除外)建立保單賬戶。

結算日扣除保單管理費及風險保障費用後,若保單賬戶價值為負數,則自該結算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扣除欠繳的保單管理費及風險保障費用。投保人在寬限期內繳納保險費的,本公司於下壹個結算日收取欠繳的保單管理費及風險保障費用。若投保人在寬限期滿時仍未繳納保險費的,保單賬戶自動撤銷,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保單賬戶價值

本合同保單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壹、保單賬戶建立時,保單賬戶價值等於已繳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及首期風險保障費用;賬戶建立前,已繳保險費按本公司收到保險費當時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如果存在該利息,則該利息計入保單賬戶;

二、投保人繼續繳納保險費的,保單賬戶價值按該次所繳保險費扣除相應初始費用後的余額等額增加;

三、結算保單賬戶利息後,保單賬戶價值按保單賬戶利息等額增加;

四、收取風險保障費用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等額減少;

五、收取保單管理費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保單管理費等額減少;

六、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根據年保證利率調升保單賬戶價值的,保單賬戶價值增加到調升後的金額;

七、給付持續繳費獎勵後,保單賬戶價值按給付的獎勵金額等額增加;

八、投保人部分提取保單賬戶價值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投保人實際提取的金額及按合同約定收取的“部分提取手續費”金額等額減少;

九、本公司因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申報錯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更正保單賬戶價值的,保單賬戶價值變更為更正後的金額;

十、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後,保單賬戶價值直接降為零;

十壹、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退還合同終止當月未經過天數所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風險保障費用等額增加;

十二、若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保單賬戶價值的情形,保單賬戶價值按約定增加或減少。

第十條結算利率

每月1日為結算日。在結算日本公司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參照本保險實際投資收益率,確定上個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零。

保單賬戶利息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或本合同終止時根據計息天數按單利結算。本公司按每日24時的保單賬戶價值與日利率計算當日保單賬戶利息,並按計息天數加總得出結算時的保單賬戶利息。

在結算日零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上個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

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合同規定的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第十壹條年保證利率

本合同的年保證利率為2.5%,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為2.5%/365。

本合同生效後,在每年的1月1日,若上年末保單賬戶價值小於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本公司將保單賬戶價值調升至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

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若保單賬戶價值小於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本公司不再根據年保證利率調升保單賬戶價值。

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是指假設結算利率均等於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並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計算得到的保單賬戶價值。

第十二條保單賬戶價值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生效後,若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部分提取保單賬戶價值。部分提取每次最低以1,000元為限,部分提取後,保單賬戶價值不得低於5,000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內,投保人部分提取賬戶價值,每次收取“部分提取手續費”20元;本合同生效滿3年後,不再收取“部分提取手續費”。

投保人要求部分提取保單賬戶價值時須填寫部分提取保單賬戶價值申請書,並憑本合同保險單、繳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三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或投保人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壹、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壹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受益方式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須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因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四、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五、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壹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在保險事故發生日至本公司接到事故通知並確認保險事故的期間內,若保單賬戶已結算的,從賬戶中扣除的保單管理費和風險保障費用不予退還,賬戶中增加的利息也不作扣除。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申請

壹、申請人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提供本合同保險單、最後壹次繳費憑證以及下列證明、資料(提供有關證明、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壹)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受益人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3、公安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4、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須提供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若申請人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死因有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請司法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死因鑒定,另壹方應當予以配合。

(二)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由全殘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受益人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殘疾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書;

4、如為意外傷害所致,須提供公安等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如無特別約定,在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的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的,保險金申領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後30日內全額退還本公司已給付的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年齡性別錯誤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的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本公司實際扣除的風險保障費用少於應扣的風險保障費用,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差額的風險保障費用(不計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將根據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按實扣風險保障費用與應扣風險保障費用的比例計算實扣風險保障費用所能購買的保險金額。

三、被保險人申報的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本公司實際扣除的風險保障費用多於應扣的風險保障費用,本公司無息退還多繳的風險保障費用,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第十八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九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雙方訂立書面協議。合同的變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書面協議後生效。

第二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壹、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扣除保險單工本費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

二、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之日起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或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憑本合同保險單、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壹條費用

壹、風險保障費用:對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應收的保障成本。風險保障費用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後每個結算日扣除。合同生效日至第壹個結算日的前壹日不足壹月的,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按合同生效日至第壹個結算日的前壹日的實際天數計算。結算日扣除的風險保障費用見本合同風險保障費用表。除發生保險事故導致本合同終止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本公司退還合同終止當月未經過天數所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

二、初始費用: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繳付的基本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進入其保單賬戶前,從其中扣除的費用。初始費用率見下表:

歸屬保單年度

保險費類型123456-10第11個保單年度及以後

年繳基本保險費50%20%10%8%8%4%0

追加保險費3%

三、保單管理費:本公司於每個結算日扣除當月的保單管理費,保單管理費為每月5元,本公司有權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但其調整幅度將不超過前述指數自上次保單管理費調整時起至本次保單管理費調整時止的累計漲幅。

四、“部分提取手續費”(標準如下):

保單年度“部分提取手續費”

1-3每次20元

第4個保單年度及以後0

五、“退保手續費”(標準如下):

保單年度“退保手續費”

1賬戶價值的10%

2賬戶價值的6%

3賬戶價值的4%

4賬戶價值的2%

5賬戶價值的2%

第6個保單年度及以後0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壹種:

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的處理,均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

第二十三條釋義

壹、本公司: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壹年不計)。

三、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四、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對應日。如果當月沒有對應的同壹日,則以該月最後壹日為對應日。

五、保單年度: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對應日起,至下壹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壹日的期間為壹個保單年度。

六、醉酒:是指因飲酒而表現出動作不協調、意識紊亂、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醉酒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醫院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準。

七、鬥毆: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則以上述法律文件為準。

八、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九、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十、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壹:

(壹)沒有駕駛證駕駛;

(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三)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或已超過審驗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

(四)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五)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十壹、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壹:

(壹)沒有機動車行駛證;

(二)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時進行或通過安全技術檢驗。

十二、助動車:指依照行駛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須辦理駕駛許可證、照,行駛許可證、照或其他相應準駕證、照的助動交通工具。

十三、艾滋病:是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的簡稱。

十四、艾滋病病毒:是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簡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定義以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五、恐怖活動: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會穩定、危及人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的壹切形式的活動,通常表現為爆炸、襲擊、劫持(綁架)、投放危險物質、放火等形式,與恐怖活動相關的事件通常稱為“恐怖事件”、“恐怖襲擊”等。

十六、保險單現金價值:本合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於按本合同約定扣除“退保手續費”後的保單賬戶價值。

十七、“手續費”:為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及傭金的總和。扣除“手續費”後退還的保險費的具體金額等於按本合同約定扣除“退保手續費”後的保單賬戶價值。

十八、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本條款所稱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同類人民幣居民活期存款平均利率。

十九、本合同所稱貨幣單位“元”皆指人民幣。

二十、本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是指至少滿足下列情事之壹者:

(壹)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壹上肢腕關節以上及壹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壹目永久完全失明及壹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註2);

(七)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註3);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註4)。

全殘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本公司認可的殘疾鑒定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註:(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因為先期投入比較大,所以很少人去投報,也就是為什麽會取消的原因了,不過我覺得上面那報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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