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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犬管理條例_寵物犬管理條例

在居民區等地方養寵物狗,必須遵守那個地方的規定,那麽寵物狗的管理有什麽規定呢?來看看我給大家精心推薦的《寵物犬管理條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寵物犬管理條例1。為進壹步加強通遼市寵物犬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壹是通遼市禁止飼養身高(肩高)35厘米以上、體長80厘米以上的大型犬類寵物;帶寵物狗外出,必須放在狗籠內或戴上口套和牽繩,由成年人牽著。

二、嚴禁攜帶寵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廣場、草坪、市場、商場(店)、商業街區、賓館、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遊樂場、候車室、影劇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休閑娛樂場所。

三、攜帶寵物犬外出,寵物產生的糞便,攜帶者必須立即清除;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寵物犬飼養人應當定期到農牧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對寵物犬進行檢疫和免疫接種,並憑免疫證明到農牧局登記,領取免疫標誌。

五、寵物犬不得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寵物犬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的,主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造成寵物犬傷人的,寵物犬的主人和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六、寵物犬主人拒絕或阻礙有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警犬、導盲犬和其他非寵物犬的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通遼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辦公室

第壹條為了規範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科爾沁區和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城區的建成區內養犬、售犬和管理犬只的活動。

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建立由公安、農牧、城管、衛計委、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養犬行為。

農牧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只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和免疫標誌,供應獸用狂犬病疫苗,監測、防控犬只狂犬病疫情,及時向衛計委提供疫情信息,明確需公布的犬只種類和標準。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賣狗、非法攜犬等損害市容市貌的行為,查處養犬、捕殺狂犬病等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組織接收和管理遺棄犬和無主犬。

衛計委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犬類致傷人員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物業小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發的鄰裏糾紛和安全隱患,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居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六條下列區域禁止養犬:

(1)機關、醫院辦公服務區(寵物醫院除外,下同);

(二)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3)單位集體宿舍區。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

居民會議和業主會議經過討論,決定在住宅區內劃定禁止遛狗的區域。

第八條科爾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心城區建成區禁止飼養下列犬只:

(壹)列入禁養目錄的猛犬;

(2)體高(肩高)超過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條單位飼養的護衛犬,應當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在屋外遛犬;如果外出免疫、就醫等。,妳應該把狗放進狗籠或戴上口套或狗帶,並由成年人帶領。

第十條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居住在養犬區外固定住所的單身家庭;

(4)城鎮居民每戶限養壹只犬。

第十壹條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帶犬到農牧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所進行健康檢查,定期註射狂犬病疫苗,並取得免疫證明,持免疫證明到農牧局登記,取得免疫標誌。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養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犬的品種、型號、特征等。

免疫證和免疫標誌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遺失之日起3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犬主應當在10日內到農牧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免疫標誌。死犬屍體不得隨意丟棄,必須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養犬登記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活犬。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賓館、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遊樂場、候車室、影劇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且上述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有權拒絕攜犬;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客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乘坐出租汽車,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並給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抱抱;

(四)攜帶犬只的人員不得乘坐電梯上下樓,應當走普通人行樓梯;如果遇到緊急情況需要乘坐電梯,要給狗狗戴上口套,或者把狗狗放在狗袋、狗籠裏,或者抱抱;

(五)為犬只佩戴免疫標誌,拴犬鏈,應當由成年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六)主要道路、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每天8時至20時不準攜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七)攜帶犬只在戶外活動時,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嚴禁汙染環境。

(八)實行烈性犬、大型犬拴養或者圈養,不得遛犬出戶;用於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應將狗只放入狗籠或為狗只戴上口套或狗帶,並由成年人帶領。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外,其他公共場所,其管理者有權決定限制犬只進入(導盲犬和輔助犬除外)。

第十六條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誌。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和區域,管理和服務人員有權制止攜犬進入。

第十七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並在24小時內將受傷犬只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第三人應當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傷者的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犬只疑似狂犬病的,犬主應當及時到動物檢疫機構對犬只進行檢疫。

農牧局應當指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及時撲殺患狂犬病的犬只,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類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應當立即向農牧局和衛計委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情況劃定疫點、疫區,並按照職責分工對犬只采取預防措施,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農牧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獸醫資格,並已註冊執業。

禁止在禁養區內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類展覽。

第二十壹條飼養、銷售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不得流通銷售;

(二)經營場所不得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沿線和鬧市區的店面;

(三)犬只應當圈養;

(四)飼養的犬只應當接種狂犬病疫苗。接種後,由市農牧局發放免疫標誌;

(五)經營場所符合動物防疫、消毒等衛生要求;

(六)不得將犬只帶出飼養場所;

(七)城市居民區養犬,不得在居民區內的公共場所,如學車場、學車場的屋頂、走廊、地下室等公共區域。

第二十二條禁止偽造、買賣與養犬或者從事犬類經營活動有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舉報,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對飼養人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未及時清除,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部門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管理規範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犬只進行免疫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壹)項和第(二)項,從事非法養犬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或農牧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免疫證明、免疫標誌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養犬或者拒絕、阻礙有關部門處理違法犬只,造成人群狂犬病的,由衛計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狂犬病傳播危險或者造成他人殘疾、死亡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拒絕或者阻礙犬類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負責養犬管理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責養犬管理的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予處理或者推諉扯皮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規範性文件,規範養犬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已經飼養的犬類,其飼養、銷售和管理活動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管。

通遼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指揮部辦公室

2015 165438+10月12

《養犬管理條例》第二條關於寵物傷人事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受害方的舉證責任:包括

1,證明損害事實;

2.受害方的損害是由侵權方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造成的。事實上,動物傷害的證據很難確定。壹般認定證據的方式有事故過程錄音、報警後詢問筆錄、正規醫院的診斷書等。

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侵權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方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只有證明對方有過錯,才能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論寵物傷害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從該條內容來看,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寵物傷害事故發生時,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侵權人能夠證明受害方在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寵物犬飼養管理條例ⅲ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

第壹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南、北、四方、李滄四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

第三條市內四區所轄農村為壹般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壹般限制養犬區),其他區域為重點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重點限制養犬區)。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的審批、登記和註冊,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牌等。,組織捕捉、沒收無證犬和違法犬,處罰違法養犬者。衛生部門負責人負責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狂犬病病人的診治和疫情監測,負責重點限制區域犬只的防疫、登記、免疫證發放、狂犬病診治和疫情監測。畜牧部門負責動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壹般限制區犬只的防疫、登記、免疫證發放、狂犬病診療和疫情監測。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犬只的管理。

第五條本市實行養犬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市內四區單位除軍犬、警犬和經公安部門批準的用作科研、醫學實驗或表演道具的犬只外,禁止飼養其他犬只。城四區內有工廠、倉庫等重要設施的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公安部門批準,可以飼養護衛犬。

第七條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境外人員長期居住證,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門獨院或獨門獨院。重點限制區域內的居民,除體重不超過8公斤的小型觀賞犬外,禁止飼養其他犬。

第八條

重點限制區域居民申請養犬,應當持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區公安部門審批。壹般限制區居民申請養犬,應當持村民委員會證明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區公安部門批準。申請養犬的單位,應當持單位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報區公安部門批準。

第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養犬要求的,予以批準;需要養犬的,應當出具養犬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批準養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攜帶犬只到衛生防疫部門或者畜牧獸醫部門進行犬只健康檢查,註射狂犬病疫苗,並向保險公司投保犬只傷害他人責任險。養犬人持衛生防疫部門或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及相關保險憑證,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並給準養犬上犬牌。

第十壹條經批準養犬的,每戶限養壹只。違反本辦法,犬只被公安部門沒收的,不得再次申請養犬。

第十二條

《養犬許可證》每年註冊壹次。註冊前壹個月內,養犬人必須帶犬進行健康檢查,並註射狂犬疫苗。公安部門憑豁免證明進行登記。逾期不登記的,《養犬許可證》和養犬許可證作廢,其飼養的犬只視為無證犬。

第十三條

經批準養犬的,應當在登記時向公安部門繳納登記費;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的,公安部門不予核發養犬許可證和年度註冊。繳費標準為:重點限制區域居民飼養觀賞犬每年5000元;壹般限制區居民養犬,每只每年50元;單位養護衛犬,每只每年6000元。經公安部門批準,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特種犬免繳。

第十四條前條所列費用由公安部門收取,主要用於本市限制養犬的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條經批準養犬的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除攜帶犬只進行檢疫、免疫、診療和辦理有關手續外,必須對犬只進行圈養或者圈養,禁止攜帶犬只出戶;

(二)第壹種情況,攜帶犬只外出的,必須攜帶養犬許可證,用牽繩牽犬,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進入其他公共場所。犬只在室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每年按照規定時間攜犬到公安部門進行年度登記。

第十六條

養犬人變更住址或者養犬條件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養犬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立即到原發證部門補辦許可證。

第十七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5日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犬只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在3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登記。犬只失蹤超過壹個月的,養犬人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禁止在市內四區從事犬類養殖和交易。

第十九條

從外地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須出具犬只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狂犬病檢疫免疫證明,經本市畜牧獸醫部門核實後方可進入本市。從境外進入本市的犬只,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犬只咬傷他人的,犬主應當立即將受害者送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治療,並將犬只留驗,由衛生防疫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

任何人發現狂犬病或狂犬病疫情,應立即向當地衛生防疫、畜牧獸醫和公安部門報告;上述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規定對犬只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因狂犬病死亡的人和因狂犬病死亡的牲畜,應當焚燒,嚴禁出售和食用。

第二十三條未懸掛公安部門制作的犬牌的犬,視為無證犬,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其犬,吊銷其犬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辦理相關手續。失蹤犬只在失蹤期間傷害他人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犬類養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犬只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並對養犬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傷者損失的,由養犬人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有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縣級市和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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