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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院臨時同意書

第三章會議人員範圍

第十八條會見人員範圍是指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會見、協助的人員範圍。

《監獄法》第十九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公婆、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子女。

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或者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有監護義務和權力的個人和組織。

第二十條對涉黑、涉黃、涉毒和職務犯罪罪犯的采訪必須嚴格控制。

涉黑、涉惡、涉毒罪犯的會見範圍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公婆、兄弟姐妹。

職務犯罪罪犯的面試範圍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嶽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壹條地方政府和社會團體在監獄開展幫教活動,應當經教育改造部門審核並報監獄領導批準後安排會議。對超出會議範圍的其他特殊情況,由監獄管理部門審查,報監獄領導批準後,方可安排會議。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罪犯,不準會見:

(壹)正在接受檢疫審查的;

(二)禁閉期間;

(三)培訓期間;

(四)三個月以內警告、記過、六個月以下禁閉的;

(五)面試時夾帶或藏匿違禁品,經查證屬實後六個月內的。

第四章會議程序

第二十三條監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罪犯會見日制度。

第二十四條初次會見監獄內親屬和被監護人,必須攜帶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會見人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監獄管理部門見證會見。

第二十五條面試人員憑會議見證人和本人身份證到面試接待驗證室辦理面試手續。民警核實登記無誤後,根據罪犯的分類和處理級別,發放“會見通行證”,通知罪犯所在監區、分監區民警準備帶人會見,並告知會見人員需要在接待驗證室存放手機等不能帶入會見室的物品;對於不符合會見條件的,會見室民警要耐心解釋原因。

第二十六條會見人憑《會見通行證》和本人身份證會見門口管理民警,核實門口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獄應當在會見日安排會見前談話民警。事先,民警要熱情接待前來見面的服刑人員或監護人,了解其家庭現狀,介紹罪犯改造情況,協商幫教意見。如遇家庭變故,民警應及時向監區、分監區領導匯報。

第二十八條分監區民警按照會見室的統壹安排,將罪犯帶到會見室簽字後,在指定地點見面。罪犯會見時,分監區的警察負責監視和記錄會見情況,會見室的警察負責為會見計時。

第二十九條每次會議時間為壹小時,每月壹至二次,每次會議不得超過三人。

家庭會議時間每次兩小時,壹個月兩到三次,每次不超過三人。

第三十條地方政府或者社會組織幫助教育的,對於個別幫助教育應當安排在家庭會議室;教育改造部門應當選擇合適的場所進行群體幫教,並報監獄領導批準。教育改造部門負責管理、監控、記錄,分監區內應安排警察協助服刑人員。

第三十壹條罪犯會見時可以接受下列物品:

內衣、內褲、毛衣、被子、鞋子(皮鞋除外);

(二)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和學習用品;

(三)適合監獄文化體育活動的物品;

(4)經監獄醫院或衛生院同意購買的藥品。

面試人員帶給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須由警察在面試室檢查確認後,由警察直接交給罪犯(毒品必須由醫院或衛生所的醫生鑒定,再由分監區的警察收回)。對在被采訪物品中攜帶違禁品的,予以沒收,並根據其情節給予適當處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不準帶入監獄。

第三十二條對不適宜帶入的物品,查驗民警應說明原因,放入物品查驗室暫時保管,待會見結束後由親屬領回。

開會的錢要充值到罪犯的消費卡上,要開機器收據。

第三十三條毒品犯罪分子見面,除報酬外,不得接受任何實物。

第三十五條會見後,分監區民警應當及時將罪犯帶回;家庭會議、* *飯、同居結束後,會議室的警察負責搜查、檢查罪犯,通知分監區帶回。

第三十六條會議結束後,面試人員憑《會議通行證》和本人身份證到會議大門管理警務室進行驗證。

第五章接處警工作規範

第三十七條會議管理警察是指參與監獄會議管理程序的警察。包括監獄管理局與管理民警開會,會議室全體民警,分監區負責開會的民警(包括監區開會前民警的接待)。

第三十八條會議用管理警察工作規範:

(壹)與人見面必須熱情、文明;

(二)會見人應主動準確地宣傳監獄工作的方針政策。

(三)對被采訪人和被采訪人提出的問題必須依法作出解釋;

(4)在職期間必須認真履行驗證、登記、監測、監控、檢查職責;

(五)對不符合要求的會見人員,有權中止會見。

第三十九條會見管理民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職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二)在會議室外安排會議;

(三)對被采訪人和被采訪人態度粗暴、破口大罵的;

(四)違反規定,私自增加會議次數或延長會議時間;

(五)私自為犯罪分子收取物品或者存款的;

(六)帶領或者允許與會議無關的人員進入會議室;

(七)接受采訪人或利害關系人的饋贈或邀請;

(八)其他違反會議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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