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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是否涵蓋血漿置換

血漿置換納入醫保。

血漿置換醫保報銷比例如下:

1、新型農村合作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2、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十萬元以下的,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六百五十九元,報銷比例為50%,最高不超過兩千元;

3、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十萬元以下的,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六百五十九元,報銷比例為50%,最高不超過兩千元;

4、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十萬元以下的,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六百五十九元,報銷比例為50%,最高不超過兩千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百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醫保報銷範圍如下:

1.允許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報銷的藥品;

2、允許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報銷的診療項目;

3、允許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報銷的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報銷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需支付相應部分。

綜上所述,血漿置換需要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和處方,並在醫保規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才能通過醫保報銷。如果您需要進行血漿置換治療,建議您首先咨詢當地醫保窗口或醫院醫保部門,了解具體的報銷政策和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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