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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鎮戶口計劃生育扶持政策

(壹)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二)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戶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戶)、沒有戶口的人員不予認定。

“農村居民戶口”系指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後,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本人及配偶的戶口必須均為農業戶口或戶口登記地址為村民委員會。認定其為農業戶口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壹:有承包責任田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村稅費改革前按規定繳納各種農業相關稅費的。

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征地而失地現仍居住在農村的居民應具備:國家未予以安排就業;歷史遺留的沒有領取土地補償金的對象。

凡喪偶的,均以本人現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來界定,不論原配偶為何種戶口。

夫妻中有壹方為非農業戶口,雙方均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2.夫妻雙方均未生育的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3.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系指從1973年國家開始實行“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以來,沒有違反本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間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依據向前追溯。

(1)關於我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979年6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計劃生育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推行壹對夫婦生育子女最好壹個最多兩個的原則。

1984年11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生育政策的補充規定》提倡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修訂為《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至今,推行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外,生育第二胎的間隔期為四年。

(2)關於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

對於早婚早育並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壹個子女,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行為;凡在此之後生育壹個子女,如果社會撫養費已征收到位(夫妻壹方未滿40周歲還須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在其他條件也符合的情況下,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3)關於生育間隔政策的界定

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時間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達生育間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視為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在此之後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達到生育間隔,但生育壹女夫婦未達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為女孩的,如果社會撫養費已征收到位(夫妻壹方未滿40周歲的還須落實絕育措施),在其他條件也符合的情況下,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4)關於收養問題

以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可視為合法收養子女;凡在此之後收養子女的,必須符合《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方為合法收養。

4.現存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1)關於子女數的確認

本人及配偶子女數的計算應包括親生子女(含死亡、遺棄、送養和夫妻離異後由原配偶撫養的子女)和非親生子女(含收養、寄養的子女)。生育雙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個數計算。

(2)關於現存子女數的確認

現存子女數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總數,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數後所剩余的子女數。

(3)關於死亡子女數專指未發生生育行為以前死亡的子女

(4)關於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數的確認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數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和再婚後生育子女數之和。

5.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1)關於出生時間的認定

出生時間以本人身份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關於年齡時間的計算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計算,以達到60周歲的當年為準,不計月份。配偶雙方應分別計算年齡。如果夫婦壹方滿60周歲,另壹方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獎勵符合年齡條件的壹方,不獎勵另壹方。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從60周歲起開始發放。

(三)其他相關規定

1.關於戶籍的遷移變動

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實施後,戶口由城鎮居民遷移或改變為農村居民的,不享受當地獎勵扶助政策。戶口從外省農村遷入,且符合獎勵扶助條件者,凡因國家政策規定移民遷入的,可享受當地的獎勵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須居住滿五年後才能列入獎勵扶助對象。

2.關於獎勵扶助對象的退出

獎勵扶助對象死亡的,在下壹次發放時停止獎勵扶助。獎勵扶助對象因再婚、再生育、戶籍變動等變化,導致不再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應自條件發生變化的下壹個月份起停止獎勵扶助。

四、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壹)本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達到60周歲的前壹年3月31日前(60周歲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國家統壹制定的《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壹式三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壹並交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依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進行審議,並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將討論通過的對象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七天,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簽註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復印件於4月15日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入戶核實,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七天,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對無異議的名單發至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於5月31日前上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

(四)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縣(市、區)人口計生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經初步復核確認後,將獎勵扶助對象名冊印發至各村,在村務公開欄再次公示七天,同時將獎勵扶助對象名冊、舉報信箱、舉報電話,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於7月15日前將無異議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冊提交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委托發放機構,縣(市、區)人口計生局根據最終確認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冊建立個人信息檔案。

(五)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核查

縣(市、區)人口計生局於每年7月31日前將本轄區下壹年度增減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匯總上報省、市人口計生委備案。設區市人口計生委要對各縣(市、區)人口計生局的審查質量進行監督,對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資格,並按照《福建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處理情況和結果要及時上報省人口計生委。

省人口計生委對縣級提交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核準,並進行質量抽查,同時將本省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和名冊提交省財政廳,並上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六)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年審

獎勵扶助工作正式啟動之後,每年縣(市、區)人口計生局要組織鄉鎮計生辦對受助對象進行入戶調查,查驗生存狀況、證卡使用情況、獎勵扶助金領取情況,同時按程序確認新增獎勵扶助對象。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程序的,應納入下壹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對年內因死亡、再婚、戶籍遷移等正常退出的對象進行註銷;對再生育或已確認並發放獎勵扶助金的事後又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取消其資格,並追回全部獎勵扶助金。

五、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

獎勵扶助金標準:按人年均不低於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六、獎勵扶助金來源和財政負擔比例

獎勵扶助金由縣以上(含縣)財政承擔。省(含中央的支持)財政負擔80%(不含廈門市),設區市和縣級財政負擔20%,不得分攤到鄉鎮。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配套資金足額到位,保證這項工作所必須的支出。

獎勵扶助工作經費由省、市、縣、鄉四級負擔,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省級主要負擔省級新聞媒體的宣傳、目標人群個案管理軟件開發、培訓和信息庫的建立、政策口徑宣傳資料的印制以及各類申報表和證書的印制費用等;設區市主要負擔獎勵扶助工作的宣傳教育、個案信息管理、培訓、調查、入戶宣傳資料印刷等工作經費;縣、鄉兩級主要負擔本級獎勵扶助工作的調查取證、申報審批、宣傳培訓、個案信息錄入管理等各項業務工作經費。各級計生部門必須本著求真務實、勤儉節約的原則,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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