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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近年來,我國各地發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發了新壹輪的食品安全危機,由此可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重要性。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歡迎閱讀。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七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時,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第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申請經營許可,提高效率。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根據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形式和經營項目的分類進行。

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送餐的,應當在主要經營業態後的括號內標明。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冷食、生食、糕點、自制飲料等食物。

列入其他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熱、冷、生、固、液等情況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況進行分類。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的類別。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資質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申請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材料,並出具領取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實。僅申請從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凍食品)銷售,且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核查應由合格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檢查表》,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檢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查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檢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檢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為作出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壹條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內。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倉庫的具體地址。

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生意?漢語拼音縮寫)和14阿拉伯數字。編號從左至右依次為:1主格式碼、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碼、2個市(地)碼、2個縣(區)碼、6個序列碼和1校驗碼。

第二十五條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是負責食品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如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可通過簽名方式變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者放置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變更、延續、替換和撤銷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

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周邊倉庫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延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換發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期申請,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三條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換證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壹致。

第三十四條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換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延續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發,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補發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公布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破損的,應當提交破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或者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保持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壹致。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撤回或者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銷。

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發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回或者吊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證被註銷的,不得再次使用許可證號。

第三十八條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換發、補發和註銷的相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發放、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許可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對所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進行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的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食品經營許可的相關材料和證明歸檔。

第四十四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放置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證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周邊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撤回或者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罰款。

第五十條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十壹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予以許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單位食堂是指設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單位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為內部員工和學生提供集中用餐;

(二)預包裝食品,是指用包裝材料和容器預包裝或者制作的食品,包括在壹定限量內有統壹質量或者體積標簽的預包裝和預包裝在包裝材料和容器內的食品;

(三)散裝食品,是指未經預定量包裝需要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未經包裝的食品和未經定量包裝的食品;

(四)熱食,是指通過粗加工、切、蒸、煮、煮、煎、烤、炸等烹調技術制成,在壹定熱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包括用火鍋、燒烤等烹調方法加工的食品;

(5)冷食是指無需再加熱即可在常溫或低溫下食用的食物,包括熟食、生果蔬、泡菜等。

(六)生食,壹般指生水產品;

(7)糕點類食品是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原料制成的食品。以此為主要原料經過烘焙等工序,包括裝飾蛋糕等。;

(八)自制飲料是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包括冰淇淋在內的各類飲料;

(九)中央廚房,是指餐飲單位設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集中加工、生產、配送成品或者半成品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是指根據服務對象的點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食品,但不提供用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壹)其他類食品,是指區域銷售的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

本辦法所稱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可以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條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食品經營者取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 10 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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